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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可以开户炒股吗(哪些手机可以炒股软件)

2023-08-18 10:44分类:江恩理论 阅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手机可以开户炒股吗,以及哪些手机可以炒股软件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怎么查看自己的证券账户佣金?怎么查看自己股票账户手续费用?

股票投资交易现在是很常见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用户在使用的时候不知道怎么看自己的交易手续费用。

因为有很多的用户在开股票账户的时候很少去关注佣金的问题,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又会出现小赚一点平仓卖出了,但是总体显示是亏损的,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个就有可能是因为交易的佣金造成的。

而且高佣金的账户和低佣金的账户成本相差是比较大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怎么自己看自己的券商佣金是多少?

一:在自己的券商APP在线客服发送佣金查询 (部分券商是支持的)

查询 后会自动出现自己账户的佣金费用,象图上的是万1.3,如果佣金费用太高的话,那可以考虑佣金费用比较优惠的券商。

二:可以在线查询 自己的交割单,这个也是比较直观的,自己的交易费用出了多少一目了然。

以上图的场内基金为例,这个费用算出来就是万1的费用,而且是没有五元的限制。

三:也可以直接找自己的券商客户经理进行查询验证,前提是你自己的客户经理,没有的话可以咨询自己的券商营业部或者让官方的客服进行查询。

关注我,多少帮您省一点。

2021年券商APP盘点:用户规模大幅度增长,智能炒股成为行业标配

易观分析:《数字经济全景白皮书》浓缩了易观分析对于数字经济各行业经验和数据的积累,并结合数字时代企业的实际业务和未来面临的挑战,以及数字技术的创新突破等因素,最终从数字经济发展大势以及各领域案例入手,帮助企业明确在数字化浪潮下的行业定位以及业务发展方向。

《数字经济全景白皮书》持续关注证券领域。在投资者持续进场和A股成交额破历史成交记录的背景下,2021年证券类APP活跃用户规模持续上升,智能炒股成为行业标配。本篇内容旨在对券商市场进行全景扫描,梳理券商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助力券商市场机会,提升服务能力。


在投资者持续进场和A股成交额破历史成交记录的背景下,2021年证券类APP活跃用户规模持续上升。据易观千帆数据显示,2021年证券类APP季度活跃用户规模从第一季度15007.90万人上升至第四季度17091.93万人。

投资者扩容背景下,券商TOP10APP月活竞争日趋激烈。易观千帆12月数据显示,涨乐财富通APP以1011.81万人的活跃用户高居榜首,处于第一梯队;国泰君安君弘APP(708.41万人)和平安证券APP(658.45万人)月活稳步迈入600万+;海通e海通财、小方、广发易淘金、中信建投证券蜻蜓点金等APP紧随其后,月活均超过500万。

整体来看,2021年月活超过100万的券商自营APP达25个,月活超过500万的有10个,其中平安证券、国泰君安君弘、蜻蜓点金等多款APP月活用户增量较大。

券商APP持续更新迭代

激烈的用户竞争格局促使各证券APP加大版本迭代力度。在此背景下,智能工具和理财板块成为2021年券商自营TOP10APP版本的主要迭代方向。

APP智能工具作为券商APP先进性的分水岭,自然成为APP更迭重点。2021年上半年,自营APP主要从智能选股和盯盘工具入手,提升APP的智能属性。具体看,招商证券APP优化智能选股维度的同时,新增智能画线、行情大事提醒等盯盘工具;平安证券APP既推出涨停全景等智能选股工具,也优化了市场强弱等盯盘工具;中信建投证券蜻蜓点金APP决策商城推出“点金投”,提供8款免费股票智能工具,帮助用户抓住买卖时机。同时,蜻蜓点金推出支持全方位“搜功能、投顾等内容”的智能搜索功能。

理财专区作为券商APP版本迭代的另一重点,其功能维度得到进一步提升。具体看,广发易淘金APP对理财业务进行全面升级,其最新版本已支持7*24小时基金买卖、当晚及时更新基金收益等功能;中信建投证券蜻蜓点金APP则推出指数基金投资利器“指数红路灯”,助力用户选择合适的指数基金;小方APP推出智能选基工具,允许用户从基金标签、基金经理、基金指标和投资偏好四大领域,30+指标中以自定义的方式筛选基金,提升了用户在选基过程中的参与度。

2021年下半年,券商自营APP主要从智能选股、择时和订单工具三方面入手,提升APP的智能属性。中信建投证券蜻蜓点金APP推出K线神奇九转、神奇电波指示等择时工具;小方APP推出趋势大师、网格大师等选股工具;国泰君安君弘APP推出量化智选,将量化赋能用户决策;广发易淘金APP推出金股雷达和自选分析,助力用户选股和择时。

此外,券商自营APP也纷纷围绕理财板块推出新功能。例如,国泰君安君弘APP从信息赋能用户决策的角度出发,上新热点追踪、理财资讯等功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资讯;招商证券APP从提升用户操作体验出发,推出理财自选足迹、自选涨跌统计等功能;广发易淘金APP从丰富理财专题的维度出发,优选理财产品,推出稳健理财专区;同时推出广发基金专区,提升旗下企业产品的曝光度;小方APP则以用户理财流程为着手点,推出基金购买快捷转账功能和基金视频解读功能。

以用户需求为核心开展活动 已成为各大券商践行的营销理念

以用户需求为核心开展活动已成为各大券商践行的营销理念,并已成为证券公司打破理财产品和APP同质化问题的主要竞争策略。2021年各券商围绕用户需求,以理财节作为载体,开展丰富多样的理财营销活动。

一方面,华泰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方正证券和广发证券等大型券商发扬往届618和818理财节的热度,通过与各渠道合作开展投教直播的方式,提升券商曝光度和拉近用户距离;同时,辅以盲盒、小游戏和抽奖等创意性营销活动实现用户拉新、激活和促进理财产品、智能工具销售转化的作用。

具体看,小方APP通过趣味游戏发放智能产品体验券的方式推广智能工具;中信建投证券蜻蜓点金APP推出“盲盒抽大奖”活动,活动覆盖用户吃穿住行和投资需求,助力理财节产品营销;平安证券APP则以财富陪伴为主题向用户提供理财优惠活动和理财礼包。

另一方面,直播和短视频活动已成为券商提升用户粘性的主要方向。例如,中信建投证券蜻蜓点金APP通过推出长视频专区,持续提供投资理财知识,满足用户获取知识需求;涨乐财富通APP通过将短视频嵌入“乐吧”功能,满足用户个性化的资讯需求。

整体来看,证券自营APP不断迭代智能工具、理财、行情、交易等高频使用板块,并以APP运营为辅推出各类创意营销活动的策略已起到推动券商财富管理转型进程的作用。

迈入2022年,易观认为智能化、数字化和基金投顾将会成为券商APP升级的主旋律。首先,智能工具作为APP赋能用户投资的重要载体,将愈发成为券商构建APP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各券商APP势必会在开发新功能和整合现有功能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智能工具的使用便捷性和功能联动性。

其次,各大券商将通过在APP内各业务模块建立埋点的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用户流程反馈体系,从而实现精细化的数字运营新模式。而APP用户调研和数字评测也将会成为券商APP强化自身运营能力的主要方式。

最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基金投顾试点机构进入正式展业阶段,基金投顾将会成为今后券商财富管理转型的重要抓手,以佣金为导向的理财销售体系将逐步向以管理费为导向的理财陪伴体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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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母亲手机号控制多个账户,还配资炒股,交易金额过亿!刚刚,这名券商员工栽了

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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