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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网上申报流程(沈阳税务申报)

2023-07-11 07:34分类:江恩理论 阅读:

在工作中不幸受了伤

能否及时顺利获得赔付

首创契税自助办税终端进企业

 

 

 

责任编辑:张红军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与工会、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疫情期间

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受伤后立即拍下头部和面部以及受伤部位的照片;

 

 

 

升级“税事通”工作室

在手机上

必须实现网上办事

5月6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由该厅研发的全省网上登记大厅——“辽宁不动产登记”APP,目前正在紧张测试调试中,将于7月1日正式上线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人才补贴、资助和奖励怎么样申领?

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疫情期间,如何确保工伤待遇及时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人社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划缴税款。

成为摆在人社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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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营商春意送温暖”活动,完善丰富帮扶企业机制,通过建立商协会“税务服务站”,为重点税源企业配备“税务管家”,实现与专精特新企业精准对接等方式,多渠道精准及时为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帮扶、解难题;升级“税事通”工作室一站式咨询办税服务新模式,完善远程视频帮办功能和“三方通话”功能,税务专家7×24小时全天候为纳税人缴费人解决问题;在沈阳市税务局官网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设立“政策解读”“纳税人学堂”等栏目;大幅压缩留抵退税办理时间,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确保税款快速退库。

沈阳市人社局及沈阳市社保中心迅速行动,开发出“工伤待遇网上核定拨付”新系统。与此同时,主动联系20家参保单位进行网上待遇审批功能测试,实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待遇、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等15项网上待遇核定拨付新功能。

(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据悉,“辽宁不动产登记”手机APP将分期开发完成,前期功能主要提供预审预约和政务公开服务。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全省84个不动产登记大厅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设计互联网端业务流程,真正提高服务效率。后期,“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将为全省群众提供统一的受理端口,与各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对接,使群众办理不动产业务真正实现“不见面办理”和“一次也不用跑”。

2023年2月13日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适用范围及对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险种及费款所属期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最迟补缴期

2023年1月31日

办理方式

均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沈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人也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社保费申请。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业务要求

(一)可缓缴的费款仅限于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政策依据

(一)国家级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二)省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

2.《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22号)

3.《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范围及对象

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险种及费款所属期

最迟补缴期

办理方式

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全省阶段性缓缴的参保单位范围。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由于数据变动等原因未及时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后办理缓缴。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业务要求:

(一)缓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须正常核定缴纳。

(二)缓缴期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缓缴单位正常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参保职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政策依据

(一)国家级文件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国保发〔2022〕21号)

(二)省级文件

《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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