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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炒股的危害跟大学生炒股小说

2024-02-28 06:35分类:DMI 阅读:

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在民生证券、方正证券等多家券商资管任职的孔某,借用其姨夫的账户买卖股票,1年左右的时间里交易133只股票,最终亏损1.33万元,被证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佳律师分析如下:

1、如何看待券商员工违法炒股这件事情?

答:我国《证券法》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监会于2021年7月29日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20号(财税金融类198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指出,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损害投资者利益,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考虑到证券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专业从事证券交易和证券经营业务的单位,由于职务工作原因,可能掌握超出一般投资者能够了解的未公开信息,具备利用业务优势、信息优势甚至内幕信息参与股票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础。因此,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性,保障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机关最终仍保留了相关条款(即上述《证券法》第四十条)。

笔者认为,规制券商违规炒股是减少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及类似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证券市场环境的必要环节。相关从业者参与证券投资的,相较于普通投资者极易获得信息差优势,让普通投资者失去信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功能发挥。

2、券商员工违法炒股责任有多重?除了证监会处罚,还有什么其它负面后果?

答:我国《证券法》187条规定,相关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40条规定的,应当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若行为人还构成内幕交易的,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责任;甚至有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面临相应刑事责任。

3、为何券商员工违法炒股屡禁不止?是法律成本太低吗?

答: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的危害前文已经说明,但是这一现象始终屡禁不止,难以根除。除了高额盈利的诱惑外,目前市场监管仍不够完善也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因素。与此同时,舆论场上也不乏呼声,要求放开对从业者相关限制,在建立完善的申报制度、抽查制度及限制短线操作等前提下,允许从业者参与股票买卖。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主张实质上放松了当前监管力度,非但不能实现“堵不如疏”的引导效果,反而会进一步助长违规炒股行为,因此并不可取。

现行《证券法》修订之际,已经加强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证券法》第187条规定的罚则“(对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不可谓不重,但是实务中实际处罚却往往较轻,如本案中孔某仅被处以20万元罚款。适当调整处罚力度,使之与从业者行为相适应,或有助于减少此类现象发生。除此之外,在当前大数据技术取得长足进步的大背景下,适当使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监控,也不失为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与此同时,尽管笔者不赞成通过建立完善的申报制度、抽查制度及限制短线操作等措施放开对从业者的限制,但是考虑上述制度应用于证券从业者管理层家属,或许不失为一种强化监管的有价值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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