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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金实施办法(孵化基金管理条例)

2023-08-07 09:37分类:SAR 阅读:

中国联通表示,目前已率先开通国内40个城市的5G试验网络。同时,中国联通成立了5G应用创新联盟,目前已有240余家企业加入,并已经启动领航者计划,致力于打造5G应用万亿新市场。此外,中国联通设立百亿孵化基金,全力助力合作伙伴成为各个领域5G应用和数字化转型的领航者,打造“新蓝海的试验场,独角兽的孵化器”。(财联社)

2022年12月9日,“元亨祥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元亨祥生物医药孵化投资基金”发布仪式在2022生命科学院士论坛期间隆重举行,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大学校长刘昌胜,上海市生物医药技术研究院院长、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会长傅大煦,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执行会长、秘书长陈少雄,上海市政协常委、复星国际联席总裁陈启宇元亨祥集团董事局主席程芳、元亨祥集团执行总裁刘闪共同发布。

(三)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产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实习生】欧阳韵楠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机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孵化器管理机构可牵头与股权机构联合申报。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须100%投资于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二)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等工作。

为实现上述目标,禅城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并出台或修订相关配套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研究设立禅城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并在该基金中设立1亿元孵化种子基金。种子基金全部用于并仅限于投资禅城区内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项目,其中优先考虑对获得政府立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省市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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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使投资。

“这让科技企业孵化器范围更广阔,明确将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内涵更丰富,提出新时期孵化器发展宗旨;定位更明确,为创业者提供空间、设施和创业孵化服务。”陈晴表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修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标志着孵化器的管理从注重前端认定,向促进孵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变;在章节修改上,新《管理办法》共有总则、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申报与管理、促进与发展、附则等五章二十五条。”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其中,投资项目分为产业类项目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细则》对该两大类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及中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设立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孵化科技型企业,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联合协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三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下设四类子计划,包括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区域创新能力引导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产学研协同计划;及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入、后补助等。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全面负责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为:

第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包括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科技企业培育计划。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实行后补助支持。

第十条 区域创新能力引导计划。参照重点产业创新链组织方式,由各市(区)科技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实行自由申报,参照《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可尝试审查方式,符合条件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产学研协同计划。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共享,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按企业实际支付研发费用给予研发项目后补助支持。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英文标注:“Technology Innovation Leading Program of Shaanxi(Program No.********)”)。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规范相关主体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

第十七条 监督评估工作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加强各类监督结果的共用共享。监督工作不得干涉正常的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不得额外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负担。

第十八条 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的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申报指南、合同(任务)书、协议、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由省科技厅会同其他项目参与部门组织开展,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以及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推进陕西省科技活动中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对于被“陕西信用”网上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涉及的各类项目依据本办法执行。如需特殊规定的,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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