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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1:35分类:股票分析 阅读:

自营既能给券商业绩做出贡献,也容易成为拖累。

随着4月29日晚上市券商一季报披露完毕,各家券商自营收入也暴露了出来。整体来说,券商一季度业绩分化较大,其中过半券商的自营业务收入均出现下滑,主因是一季度股债市场波动加大,自营业务不好做。其中,光大证券、第一创业、太平洋证券三家自营收入为负,另有21家自营收入均比同期减少。

国泰君安一季度自营收入业绩靓丽,以41.22亿元拿下宝座,比去年增了50倍。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增加外,上海证券股权重估产生的收益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此外,随着衍生品规模持续扩大,多家大型券商从中受益。

值得一提的是,海通证券自营业务实现翻倍增长,相比去年同期大增129.4%。其中,投资收益近50亿,排在首位。

国泰君安自营收入大增

4月29日晚40家上市券商亮出一季度“成绩单”,券商中国记者统计自营业务收入(以“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自营统计口径),发现国泰君安今年一季度自营收入规模排名第一,达到41.22亿元,相比去年的8028万暴增了50倍。

在谈及投资收益大增时,国泰君安解释称,主要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增加,以及上海证券股权重估产生的收益。

据了解,为解决与上海证券同业竞争问题,国泰君安去年确定通过由上海证券定向增资的方式解决,持股比例由增资前的51%降低至24.99%。今年2月,上海证券已完成新增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上海证券不再作为国泰君安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经初步测算,上海证券此次增资为国泰君安产生收益11.6亿元。

中信证券自营业务未能保住第一位置,以38.75亿的收入排名第二,同比下滑32.31%。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3.74亿元,中信证券解释是证券市场波动导致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华泰证券自营业务以35.51亿元收入排在第三,同比增长42.06%。

值得注意的是,有分析师指出,衍生品业务有助于增厚券商投资收益。信达证券非银团队分析师谈到,国泰君安主要得益于低风险、非方向性投资策略,有效平滑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据了解,国泰君安的衍生金融资产规模同比增长87%,场外衍生品发展迅速。而华泰证券是较早进行去方向化投资的公司之一,运用衍生品进行量化对冲,平滑市场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一季度华泰证券衍生金融资产同比大增216.48%。随着场外衍生品业务爆发,头部券商从中受益。

海通证券自营业务实现翻倍增长,相比去年同期的12.54亿元,今年一季度实现收入28.76亿元,同比大增129.4%。其中,投资收益近50亿,排在首位。

中金公司紧跟其后,自营收入以27.61亿元排在第五,其中“投资收益”是上市券商中唯一一家出现负数,即-47.26亿元,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上市券商中排名第一,达到75.05亿元。中金公司表示,主要因为权益投资、基金投资及固定收益信托投资产生的收益净额增加。

3家券商自营收入为负

今年一季度A股市场主要股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债券市场波动,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有32家上市券商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负,占比80%。

回顾2021年一季度A股市场主要指数表现,市场整体表现为先扬后抑,春节前指数持续上涨,市场情绪高涨,其中沪深300指数一度冲到5930点,超过2015年高点(5897点)。春节后市场开始下跌回调,随后步入震荡期。一季度上证综指跌0.9%,创业板指跌7%。债券市场一季度是信用债到期高峰,市场情绪谨慎,信用利差高等级短久期下行,长端上行。

券商中国记者依据前述公式进行统计,发现共有3家券商自营业务在一季度出现亏损。光大证券自营业务收入为-1.49亿元,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0.25亿元,公司谈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增加。

另一家为第一创业,今年一季度该公司整体营业收入3.64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几乎“腰斩”,归母净利润1377.87万元,同比下滑达到94.13%。第一创业解释,主要因为一季度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下降。

公告显示,第一创业投资收益为3.02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3.35亿元,根据计算,自营业务一季度收入为-1.40亿元。

太平洋证券今年一季度归母净利润同样大幅下滑90%以上,归母净利润仅467.46万元。自营业务表现不佳是重要原因之一。根据记者计算,太平洋证券自营业务收入-2586.89万元,该公司在公告中解释,一季度自营股票及债券投资收益减少,公允价值变动为负是持仓市值变动所致。

除此以外,今年一季度自营业务出现同比下滑的还有21家上市券商,合计占比达到56%。

国元证券、中银证券、南京证券、华安证券、长城证券、山西证券、东方证券今年一季度自营收入同比下滑超过50%以上。其中国元证券同比减少95.17%,该公司解释主要是其他债权投资处置收益减少所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下降较多所致。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不论是“快牛”还是“慢牛”,投资者都想在股市大涨时赚上一笔。于是,有人动起了借钱炒股、投资理财的心思,市面上众多“配资”机构也逐渐浮现,“免费开户”“借一翻十”“新客免息”等多重诱惑摆在投资者面前。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今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陈实、韩悦蕊两位法官以案说法,谈谈有关“配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配资?配资合法吗?

“配资”其实是一种融资活动,是指在金融市场中,资金融出方将自有资金或融入的资金出借给资金融入方,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此种交易一般伴有保证金、强制平仓约定,用以保障配资方的权益。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只能由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主体进行,且除证券公司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从这个角度讲,融资融券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既然属于特许经营,如果一些不具有资质的人或机构从事了融资融券交易,会是什么结果呢?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违反特许经营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法律层面就会直接对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

由此,也就有了“场内”与“场外”之分。场内配资是指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正式批准的机构,以合规的程序、加合理的杠杆配资,是监管范围之内的配资,完全合法;相反,场外配资是指利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甚至直接在线下从事配资的行为,是在监管范围之外的配资,不具有合法性。

二、场外配资都有啥样的?

据介绍,场外配资以是否依托线上计算机系统作为区分标准,往往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其一是线上信托或P2P型场外配资。这种配资模式一般是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配资方、融资方、券商三方连接起来,连接的媒介就是搭建在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配资平台。配资方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一般是恒生HOMS、上海铭创、同花顺或类似系统,与一些信托计划对接,将自己的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配资方从而获得利息收入。这种模式是最为典型的场外配资方式,是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李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融资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款项,用于炒股,期限1个月,同时为李某提供HOMS平台炒股分账户,某投资公司将该账户与某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中的交易系统对接。李某向账户内缴纳50万元保证金,向某投资公司按期交纳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当账户内款项数额低于保证金数额50万时,李某应追加保证金,且在账户内款项数额低于保证金数额的60%时,某投资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并通知李某补足保证金。后股票亏损被强制平仓,李某追加30万元保证金,后继续亏损,最终,李某损失合计达到50余万元。

法官说,此案涉交易模式即为典型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融资方、配资方、券商相联系的配资模式。本案中,融资合同对于借用账户、利用计算机系统操作、对接信托公司、强制平仓、让与担保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为典型的配资情形。但是,该投资公司不具备融资融券资质,所以融资合同因不符合特许经营要求而无效。

其二是线下借钱炒股型场外配资。这种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的主要差别为是否利用了线上平台进行操作。交易方直接在线下签订合同,约定配资方将账户出借给融资方使用,融资方保留有购买股票的指令权,在这种合同中,配资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会约定融资方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而且在达到一定条件时配资方可以强制平仓。由于不利用线上操作系统,留下的“痕迹”不明显,所以这种配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提供100万元借款支付至以张某名义开立的某券商账户,年息24%,并聘请李某作为投资顾问,李某向账户中汇款20万元作为保证金,账户内全部资金用于炒股,由李某进行炒股操作,但在账户内资金低于全部款项的80%时,张某有权强制平仓。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出现平仓情形。现张某诉请主张李某向其支付约定的24%年息。

法官说,案涉交易模式为典型线下借钱炒股型场外配资,由于当前对于线上场外配资打击力度较大,逐渐出现线下场外配资情形,配资主体并不局限于公司,涉自然人之间配资的案件数量越来愈多。此种配资虽未利用线上计算机系统,但不能否认其场外配资的性质。场外配资的监管重点在于“场外”,对于不符合监管规范的非场内配资,一般均为场外配资,至于配资手段、配资主体,并非决定是否认定为场外配资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亦存在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为“借贷+让与担保”双重关系,所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实质上就是场外配资合同。张某以借款法律关系起诉,主张李某依据借款合同向其支付约定利息,但是,李某作为自然人,当然不具备融资融券资质,所以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

三、如何避免掉入配资的坑?

法官表示,首先要核实主体资质。网络上各种配资主体宣传铺天盖地,线下还有各种熟人之间介绍炒股签订理财合同。在进行交易之前,特别在将款项汇入对方账户之前,建议要核实主体资质,看其营业范围中是否包含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其次要识别交易风险。规范的股票配资仅将杠杆限定于一倍范围之内,但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收益,往往会追求多倍杠杆,有的配资机构抓住投资者这一心理,甚至打出“十倍杠杆”的噱头。但多倍杠杆不仅不合规,而且隐藏着多倍风险。

再次要诉讼保障权益。投资者一旦遇到不良机构,被强制平仓后账户被冻结,保证金被没收,投入的本金无法收回,此时就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提起或参加诉讼,或积极举报线索,保障自身权益。

法官提醒,场外“借钱炒股”游离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以小撬大”的行为虽然可能带来巨额收益,但也面临巨大风险。一旦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场外配资,即为无效,配资方、融资方均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炒股有风险,配资需谨慎。(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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