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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农药股龙头是谁_)

2023-09-24 14:38分类:财务分析 阅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股龙头是谁?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新农药管理条例下:农药经营者如何规范经营?违规者将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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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安全无小事,新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的实施,于农资经营者而言,明确了农药经营责任,在实际经营中需认清形势、跟上趋势,才不会在这场变革中掉队。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农药市场,河南省农药检定站、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和荥阳市农业执法大队于3月1走进荥阳,就农药规范经营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新条例规定国家要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而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身份合法化,经营合法化的第一步,在此,专家老师首先为大家讲解了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即可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可以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上查看。

 

河南政务服务网

 

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范围为农药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办理。办理流程和材料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查看。申请条件除具备一般经营许可的六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属于分支机构的:

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每个分支机构都应符合经营条件要求;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新条例已经明确了农药经营者的责任,以往所有不规范的经营习惯都应该改正,新条例已经实施一年多,面对这种境况,新规下农药经营者如何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一)主体资质查验: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二)产品合法性查验: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不能采购、销售未包装的农药、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二、履行销售告知义务

(一)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

(二)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2年以上。便于可追溯管理。

(一)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台账记录

 

 

科学推荐农药

 

农药的科学使用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必要前提,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服务,有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的短板

从农业生产的重要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使用固然重要,使用完农药之后的废弃物回收,更是公众健康的保障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农药召回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有农药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目前我省已有滑县等8个试点县正在开展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需要提醒的是,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也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主营产品景气度上行 多家农药龙头前三季度业绩亮眼

据上证报,根据统计,已披露业绩预告或快报的5家农药类上市公司均预计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其中,先达股份(603086)预计净利润同比增幅接近3倍。多家券商在近期的研报中表示,第四季度是农资需求旺季,农药产品价格有望保持坚挺,相关公司四季度业绩或持续增长。

新农药管理条例下:农药经营者如何规范经营?违规者将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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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安全无小事,新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的实施,于农资经营者而言,明确了农药经营责任,在实际经营中需认清形势、跟上趋势,才不会在这场变革中掉队。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农药市场,河南省农药检定站、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和荥阳市农业执法大队于3月1走进荥阳,就农药规范经营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新条例规定国家要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而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身份合法化,经营合法化的第一步,在此,专家老师首先为大家讲解了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即可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可以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上查看。

 

河南政务服务网

 

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范围为农药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办理。办理流程和材料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查看。申请条件除具备一般经营许可的六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属于分支机构的:

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每个分支机构都应符合经营条件要求;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新条例已经明确了农药经营者的责任,以往所有不规范的经营习惯都应该改正,新条例已经实施一年多,面对这种境况,新规下农药经营者如何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一)主体资质查验: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二)产品合法性查验: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不能采购、销售未包装的农药、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二、履行销售告知义务

(一)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

(二)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2年以上。便于可追溯管理。

(一)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台账记录

 

 

科学推荐农药

 

农药的科学使用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必要前提,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服务,有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的短板

从农业生产的重要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使用固然重要,使用完农药之后的废弃物回收,更是公众健康的保障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农药召回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有农药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目前我省已有滑县等8个试点县正在开展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需要提醒的是,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也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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