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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理财市场分析以及股票理财协议

2024-03-10 18:32分类:ROC 阅读:

本报记者 秦玉芳 广州报道

2023年年初以来,随着《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过渡期的结束,现金管理类产品申赎期限、单日申赎额度、收益率等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多数银行现金管理产品的申赎规则和资产配置策略都进行了调整,不仅流动性受到较大限制,投资收益表现也不及预期,使得投资者的认购选择积极性有所减弱。与此同时,投资者对稳健性、灵活性的产品需求依然旺盛,更加需要兼顾收益和流动性的产品上线。

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纷纷强化其产品体系布局,不少银行推出现金管理产品组合,也有理财公司推出短债理财、同业存单理财等日开型替代产品,以增强客户吸引力。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随着新规过渡期的结束,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对于现金管理业务的布局重点从监管整改、压降规模逐步转向产品创新和客户留存,未来应发挥运营、投资两端优势,深度挖掘客户需求,不断丰富产品供给,积极研发短期开放式产品,着力降低产品净值波动率,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现金管理组合产品上线

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回升,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表现也呈现波动式回暖趋势。

根据普益标准数据统计,截至3月末,全市场存续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近7日年化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为2.31%,环比上涨0.07个百分点;近1个月年化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为2.27%,环比上涨0.03个百分点;近3个月年化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为2.25%,环比上涨0.06个百分点。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方瑞新指出,由于市值法的运用,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净值波动性有所上升,2023年以来产品收益率略有抬升,截至3月31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为2.21%。

普益标准研究员陈雪花表示,2023年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7日年化收益率从年初的2.4%左右下降至2.2%,1月中旬后一直围绕该水平小幅波动;3月底收益率重新恢复至2.4%;进入4月后,收益率已经接近2.5%。

收益表现回暖的同时,新规影响下投资者对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变化趋势也愈加受到市场关注。

根据新规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等金融工具;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赎回确认时效也由T+0改为T+1。

普益标准研究员杨国忠分析认为,按照银保监会发布的规范通知,现金管理类产品整改对投资者的影响主要在于资金流动性方面,包括当日申购/赎回的产品必须执行T+1的交易模式,以及单渠道单款产品1万元的快速赎回额度限制。

投资者谭先生向记者透露,现金管理类产品申赎灵活,且收益率相对稳定,自己平时现金流动性需求大,因此一直以来更青睐现金管理类的理财产品。不过,2022年以来银行发售的此类产品赎回规则都陆续进行了调整,现在基本都是按照新规要求设置的,个别银行还有T+0.5的,但总体来说都不及原来方便了,收益率也一降再降,购买意愿确实有所减弱。

持有与谭先生类似观点的投资者不在少数。某股份制银行零售业务人士告诉记者,投资者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认购意愿一直都比较强,尽管此前收益表现不是很好,低的时候7日收益率甚至不足2%,但因为其申赎灵活很受投资者青睐,很多时候都是投资者自己找上门来买的。不过最近主动咨询并认购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者确实有所减少,一方面是其他理财产品净值表现开始好转,另一方面主要是申赎时间和上限额度的限制,让不少关注流动性需求的投资者一定程度上有所顾忌。

在此背景下,为了保证产品竞争力,各家金融机构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流动性损失。杨国忠指出,不少理财公司都延长了交易时间,部分产品从0时至24时全天均可接受申购;同时,加快资金到账时间,目前已有多家理财公司实现了赎回产品后最快第二个工作日上午资金就能到账。

“此外,多家理财公司还推出了组合产品的业务模式,通过这种业务模式投资者可同时投资于多个现金管理类产品,相当于增加了快速赎回额度。”杨国忠如上表述。

近来,越来越多理财公司推出组合式现金管理产品,将具有消费支付能力的几只现金型理财产品组合在一起,通过组合转入、组合转出为客户提供更高的快赎额度,满足投资者收益稳定与灵活申赎的多方面需求。

例如,平安银行灵活宝每人每日可实时使用额度最高达20万元,如果客户灵活宝总持仓达20万元,且底层产品的持仓均达到1万元,则灵活宝每日实时可用金额达20万元。中信银行“零钱+”每日最高快赎额度达30万元。招商银行朝朝宝每日可支付金额上限合计为5万元。

兼顾收益与流动性产品需求凸显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强化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丰富性,以提升客户留存能力。

普益标准研究员董丹浓认为,全面整改完毕后,现金管理类产品流动性优势削弱,银行理财在监管要求下可能会放弃通过现金管理类产品冲规模的策略。但为了满足投资者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需求,现金管理类产品仍将是银行需要重视的产品类别。

如何提升产品差异化获客能力,成为当前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布局的重点。

方瑞新表示,随着新规过渡期结束,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对于现金管理业务的布局重点从监管整改、压降规模逐步转向产品创新和客户留存。

从需求特点来看,看懂APP联合创始人由曦表示,目前投资者在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配置选择上,对产品的收益和可用性、稳健性和流动性等方面都呈现出更高的需求。

这也使得兼顾收益和流动性的产品创新更受投资者青睐。董丹浓强调,整体来看,新规赎回规则调整使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有所降低,银行理财机构应不断丰富产品供给,积极研发短期开放式产品,着力降低其净值波动率,增加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替代选择,保持客户良好的投资体验。

在董丹浓看来,未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更倾向于配置标准化、短久期资产,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低、易申赎、波动小的特点将更加突出。另外,随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增长受制,其他短期理财产品将受到更多关注,如最小持有期限较短的开放式产品、开放周期较短的定制产品等,其申赎机制的灵活性介于现金管理类、定期开放类之间,能够较好地兼顾收益性与流动性。

方瑞新进一步强调:一方面,由于投资方面的限制,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公募货币基金的利差正在缩小;另一方面,专业理财公司的快速发展对无法成立理财子公司的中小银行构成挑战。针对上述两点,下一步现金管理业务的布局重点可能迈向更深的用户洞察,以差异化产品实现投资教育和获客,基于稳健合规的大前提发挥相关机构在于运营、投资两端的主观能动性。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未来,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配置依然值得关注。董丹浓表示,新规正式实施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申购赎回规则虽然有了一些变化,但凭借安全性、流动性和相对收益等优势,相比其他类型理财产品仍然有一定优势。从长期来看,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仍然具备较高的流动性,能够较好满足部分客户希望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诉求。在存款利率下行的趋势下,仍然是较好的存款类资产重要替代品。

方瑞新指出,当前净值化的市场定价已经反映了市场对于相关产品风险收益的认知,且健康的产品环境对于投资者选择也有促进作用,投资者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信心并未受到很大的影响。未来,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走向取决于市场对于此类产品的认知、其满足客户风险偏好的能力和真实的投资收益三者间的综合关系。

 

特邀主笔:李麦颀

商事庭法官助理

当你有一笔数额不小的资金想要投资,而熟识的“投资专家”告诉你,把钱交给他不仅保证能实现20%的收益,还承诺“本金保本”,你会不会心动?

1

多次承诺本金保本

2017年,金某与黄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金某出资300万元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委托黄某对该账户进行实盘操作。双方对于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均做了详细约定。在协议最后,黄某还手写了一段文字:本人黄某承诺金某所投300万元资金本金保本。

然而,合同签订后股票却一直亏损。金某本想解除合同,撤回委托,但黄某试图翻盘,只同意金某撤回100万元的资金。此外,为稳住金某,黄某再次向金某书面承诺保本,并以出具借据的形式承诺保本200万元。

2

合同解除后承诺赔偿

遗憾的是,亏损局面未有任何改善。直至2020年,金某发现股票价值仅剩18万余元,便通知黄某解除了《委托理财合同》,变更账户密码并收回股票账户的交易权限。

其后,黄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载明:本人黄某于2017年同金某订立代为炒股的保本委托理财合同,因本人在炒股中的操作严重失误,给金某的资金造成严重亏损,决定以赔偿款的方式偿还本金。该《承诺书》出具后,黄某却未履行承诺内容,故金某诉至法院。

3

保底条款无效但事后承诺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委托黄某对其股票账户进行实盘操作,投入300万元进行投资,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黄某多次作出的保本承诺,属于委托合同的保底条款,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委托理财的收益或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故黄某为吸引投资向金某所作本金保底的承诺应属无效。

2020年金某通知黄某解除委托关系后,黄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的情况下作出,而是在委托资产亏损实际发生后作出,未导致风险与收益的失衡,故承诺有效。黄某在承诺作出后未履行对金某的赔偿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终,关于金某要求黄某对履行委托事项中造成实际亏损本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4

投资有风险,委托须谨慎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他人通过证券市场对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从而为委托人带来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基于委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理财的收益与亏损均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我们认为,本案中受托人多次承诺的“本金保本”实际上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违背了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资本市场中风险和收益共存的客观规律,加大了市场泡沫,容易引起金融风险。虽法律并未明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案涉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本案判决受托人仍需承担亏损责任的原因在于,委托理财合同解除后其出具了自愿赔偿亏损的承诺书,该承诺的性质并非是对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的保本承诺,而是基于亏损的事实所作出的赔偿承诺,在不具有任何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该承诺应属有效。

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尤其是金融投资,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既是吸引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动力所载,也是纠纷发生的根源所在。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可见,基于“保本承诺”决定建立委托关系的投资人,很可能会自担所有风险。因此,不管是投资人,还是操盘人,在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前务必要权衡风险、审慎决定。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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