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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以炒股买基金或者公务员炒股违纪吗

2024-01-06 23:21分类:ROC 阅读:

公职人员炒股、买基金,只要不是内幕交易、只要不是上班天天盯大盘影响工作,并不是违纪,何谈犯罪。一旦涉及非上市公司股份,就已经涉及一个更宏大的问题:公职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人员,能不能一边当领导做裁判员,一般当商人下场做运动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故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官商分离的原则”,指出“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

作为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并非全部禁止经商办企业。但可以肯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基本上都是不能自己经商办企业的。一旦被发现经商办企业,或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就构成了违纪处理,需要追缴没收违纪所得。

如果仅是通过自有资金投资获取股份,再通过股份分红,即便领导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企业的经营提供过帮助,也还是停留在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层面的违纪。真正涉及犯罪的,现实生活中有以下几类:

由请托人出资获取的股份(或合作经营份额),受贿数额是出资额

老板邀请领导一起经商办企业,领导表示办企业可以,但是没有“原始资金”,老板帮助领导出资10万元,即便后来一起经商办企业领导从这个原始股份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分红累计10000万元,那么领导受贿的数额也是按照10万元计算,多出的分红是受贿的孳息。在这类案件中,一个重大难点,就是正确区分哪些是受贿数额,哪些是受贿孳息。当然,受贿孳息也是要被追缴的,但是可以不计入受贿数额,不体现在定罪量刑。

2007年《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言外之意,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出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获利就是正常投资获利而非受贿。

请托人给了干股,干股登记转让之日的股价是受贿数额;没有转让登记的话,分红多少受贿多少

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是能盈利、能帮助领导实现财富自由的。实践中,也不乏一些所谓的企业一直亏损,老板给领导股份当时,这个企业可能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所以,股价评估是这类案件的重中之重。根据07年《意见》,“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可见,区分受贿数额和受贿孳息的分水岭就是转让登记时的股价:转让登记时的股价是受贿数额;超过这个的部分就是受贿孳息。

超过实际股金获取股份或者分红的部分是受贿

领导有实际出资,谁投资、谁受益,只要他没有超过应得份额获利,就不能说是受贿,这也是2007年《意见》予以明确,也是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予以明确的。

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蒋勇是国家工作人员,唐薇是他的情人,老板柏某之前受到蒋勇的关照。2006年唐薇与开发商柏某约定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唐薇实际出资100万元,柏某出资1900万元,期间蒋勇利用职权帮助协调项目规划,最终唐薇获得项目利润的49%,柏某获得利润的51%。

一审法院将唐薇的49%利润全部认定为了受贿,二审以唐薇有5%的实际出资,将唐薇获得的49%的利润减去实际出资部分得出的44%才是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二审的做法,明确提出“我们认为,虽然唐薇享有了49%的利润分配比例,但是考虑到唐薇在该项目中毕竟实际有5%的出资,故不能直接以该项目49%的利润作为蒋勇、唐薇的受贿数额,二人共同受贿的数额应当是唐薇在该项目中占有的高于实际出资比例的那部分利润”。可见,未高于实际出资比例的利润,不是受贿。

第1250号《张帆受贿案》,在这个指导案例中,最高法提出的尺度对被告人更加有利,强调有实际出资,“超过出资比例所获分红系其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明显超出出资比例的分红行为”构成受贿。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明显”这个形容词,表明最高法在这个问题的态度上更加缓和。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

 

现在公务员的管理非常严格,尤其是在副业这一块限制很多,很多副业都是不被允许的。比如从事个体经营、入股开公司、经营商铺、企业任职等等,一经发现都会严肃处理。

不过,公务员也并非完全不能从事任何副业,还是有一些经过批准报备的副业是可以从事的,来看看都有哪些!

1.书画、写作、摄影等

一些公务员平时有书画、写作、摄影等爱好,这些爱好可能会产出一些作品,发表之后可能获得奖金、稿费等等,这种就属于合法收入。典型例子就是《明朝那些事儿》的作者当年明月,稿费多达几千万,并不违反规定。

不过,通过书画、写作、摄影等作品获取的稿费,不能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有些公务员利用书画收受贿赂,这种显然是违规的,一经发现,就要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理。

2.投资、炒股、理财

公务员进行投资理财、炒股等行为,也是合规合法的。不仅如此,体制内也是鼓励公务员参与到各种投资理财当中,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活力。

不过,在公务员投资炒股这一块的规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公务员绝对不能利用职权影响强行买卖股票,也不能利用内部信息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等,更不能以单位的名义集资买股或者投资基金。通过这种方式,公务员获得的收入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3.跑滴滴、送外卖

这几年滴滴、外卖等兼职兴起,引起很多公务员的兴趣,也曾经引起不小的争论。此前曾有某地副镇长跑滴滴被举报,但后来官方进行答复:如果家庭经济存在困难,经组织批准可以从事跑滴滴、送外卖工作,不算违纪。

不过,对此的限制更加严格,需要组织批准,且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业务进行,更不能以此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担任职务。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形式以外,公务员还可以申请专利,从事评估、咨询、鉴定等劳务方式获利。但无一例外,这些方式均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引起影响正常工作。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可以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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