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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七项规定 公务员炒股处罚

2024-03-18 07:24分类:牛市操作 阅读: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

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

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

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2名省部级官员

涉及内幕交易被判无期徒刑

从中纪委文中可以看出,8名被点名的省部级官员,主要涉及到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内部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是高发区。

其中,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2人被点名“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6人被点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中纪委文中提及的马建、陈树隆、周春雨、王晓光、白向群等多人的公诉和判刑信息都已公开报道出来,具体情形更值得大家深思警醒。

1、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8年12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受贿、强迫交易、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马建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中包括:

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马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和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马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陈树隆受贿、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陈树隆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中包括:

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 对陈树隆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树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3、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61亿元

今年2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周春雨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1亿元。

其中包括: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亿元; 对周春雨受贿、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周春雨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4、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735亿元

2019年4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

其中包括: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 对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5、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涉及内幕交易受审

2019年1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

白向群被指控涉案金额高达2.36亿元,其中涉及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

根据检方指控,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白向群内幕交易成交金额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1717万余元;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买入股票成交金额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4052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副市长被逮捕:沉迷炒股持有巨额股票

不仅有上述省部级官员因内幕交易等“倒下”,近期更有一名被逮捕的副市长“沉迷炒股”引发关注。6月17日,据最高检消息,浙江一个副市长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检察院对其决定逮捕,而这个副市长,今年6月被“双开”,通报中称其持有巨额股票、沉迷炒股。

6月17日消息,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6月1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林康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6月,林康被“双开”,通报中称其持有巨额股票、沉迷炒股。

经查,林康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多次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涉案物品,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贵重礼品;

隐瞒不报以他人名义持有巨额股票等事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沉迷炒股并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经济上贪婪,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肆无忌惮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财物。

林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林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免去林康第四届丽水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丽水市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林康违纪违法所得;将林康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董淑杰 实习编辑:崔畅

 

 

半年时间不到,10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证监会通报!

昨日(5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通报了五宗案件的处罚情况,其中国元证券时任员工蒋乐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广东证监局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截至昨日,年内已有9家券商、10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监管处罚。

代客理财近两年未获利,被罚10万

一般而言,证监会通报的案件更容易引起广泛关注。根据行政处罚书,蒋乐辉系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体育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在从业的最后近两年时间里,蒋乐辉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期间,账户组的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不过,蒋乐辉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广东证监局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据了解,在被告知行政处罚结果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开出这张罚单的广东证监局,在2011年曾开出过首宗由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也是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对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今年该局还对华安证券营业部员工谢竞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违规买卖证券罚没逾25万元。

今年以来累计10名从业人员炒股被罚

今年以来,证监会通报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买卖证券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截至目前,已有10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证监会通报。这些人当中,不乏利用近亲账户,有的不赚反亏,非法获利的,则多数受到了“没一罚三”的从重处罚。

时任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李大伟,从业期间,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累计金额为1.07亿元,账户合计亏损104.19万元。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大伟处以10万元罚款。

时任中金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陆茜,控制使用家庭成员“林某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三年时间里,累计交易金额1.12亿,账户亏损(含账面)23.15万元。证监会责令陆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时任民族证券机构销售部副总姚丽,控制使用家庭成员“姚某刚”、“姚某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5.13亿元,获利约30万元。证监会对姚丽作出“没一罚三”处罚,累计罚没120余万元,并对姚丽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时任太平洋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本人母亲“尹某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成交金额6.18亿元,盈利1433.96万元。上海证监局对杨泰华作出“没一罚三”处罚,合计罚没5734万元。

时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蒋政,在从业期间内,控制使用“李某均”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买入股票金额合计约4.7亿元,获利约5.3万元。证监会对蒋政作出“没一罚三”处罚,合计罚没16万元,并对蒋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时任国联证券员工张锋,利用妻子账户获利9.4万,江苏证监局对其开出18.8万元罚单。

时任国联证券员工徐斌武,利用妻子账户获利189.2万元,江苏证监局对其开出380万元罚单。

时任山西证券信息技术岗员工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9665.39万元,账户合计盈利34.30万元。山西证监局对其累计罚没68万余元。

现行法律禁止从业人员炒股,红线意识需强化

监管层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一向明令禁止。《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其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条规定了违法主体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客观行为是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认为,此类禁止是立足于证券市场对公开公正的基本要求,结合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特征所做出的十分重要的举措。

近两年来,监管层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参与证券交易的稽查执法力度明显加强,券商内部也将代客理财作为一票否居的行为。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法》中也将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纳入讨论范围,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仍是一道红线。证券从业人员需守住红线,切莫“手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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