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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qq交流群及qq股票交流群

2024-03-19 18:28分类:黑马捕捉 阅读:

双流融媒全媒体记者 梁成峰 刘宗全

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双流法院”)近期对一起利用“股票交流群”获利的案件作出宣判。双双提醒大家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严防网络诈骗。

案情介绍 合伙通过股票交流群获利

2020年7月底,被告人邓某、但某某、郑某、朱某四人共同出资开设办公点,通过网络招聘十余人担任话务员,拨打电话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邀请他人加入虚假的股票交流群,以此获取非法资金。

经查,被告人邓某、但某某之间的非法资金往来共计35万余元,吕某某等话务员每天平均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000至1500人次。

2020年9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朱某、郑某等11人挡获。

法院判决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但某某、朱某、郑某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雇佣他人,拨打诈骗电话以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被告人邓某、但某某、朱某、郑某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又犯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双双说法 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司法权威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本案依法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特别提醒 保护好个人信息

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要增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泄露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失。

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警惕各类虚假宣传活动,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树立良好的投资理念和心态,做到理性投资。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张某某非法获取股民电话号码、相关证券公司信息及创建虚假股票投资微信群码,提供给吴某“吸粉引流”话务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人员共获利70余万元。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案存在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在其中。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吴某组织“吸粉引流”话务团伙10余人先后在宁夏青铜峡、湖北武汉、湖北鄂州租住房屋,冒充相关证券公司客服拨打客户电话5万余次,为200多个涉电信网络诈骗群“吸粉引流”14130人。每拉1人进群视为做成一单,每单获利10元不等。吴某自组织“吸粉引流”话务以来,收到上线张某某扣除每单获利后转账资金703142.7元,其在扣除每单获利后按照下线做成单数将款层层转至下线人员。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9月10日,青铜峡市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0月8日,青铜峡市检察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不法财物,依法应予追缴;公益损害赔偿是行为人因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缴违法所得与公益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侵害主体均不同,追缴违法所得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2021年11月29日,青铜峡市检察院向青铜峡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解散、删除创建的微信群,消除潜在的公民信息泄露风险,依据违法所得数额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果,认定被告张某某等16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违法所得数额为739581.08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刑事没收违法所得与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属于双罚,同时适用加重了对被告的惩罚,仅支持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删除信息和解散微信群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王某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青铜峡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公益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线,属适用法律错误,经请示吴忠市检察院同意,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提出上诉。

2022年6月7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朱某、王某某当庭提出的撤诉请求,裁定准许撤诉,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追缴各被上诉人违法所得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各被上诉人被追缴违法所得,再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重复赔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认定张某某等16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某等16人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至6千元罚金不等;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请,判决各被告按照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损失739581.08元。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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