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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与公司债(企业债跟公司债的区别)

2023-06-05 19:44分类:RSI 阅读: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企业债券的价格

委托买卖单位:以手为交易单位,每次交易最小数量是1手,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10张),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

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Wind统计,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98.95万亿元债券中,企业债2.31万亿元,占比2.33%;公司债7.16万亿元,占比7.23%;其中一般公司债3.91万亿元,私募债3.24万亿元。

万亿市场规模的企业债、公司债自3月1日起开始实行注册制。

公司债注册制细则变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四、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细则变动方面,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二、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

三、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条件,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五、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3月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沪、深交易所同时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

公司债市场将有哪些变化?

2007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化的发行方式,确立企业的发债条件。

13年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企业债发行迈出更加市场化的一步。中国债市将迎来三大变化:

一、发债周期将缩短。

市场人士初步判断:实行核准制之时,企业债券发行一般需要2个月到6个月不等,个别可能会更长。推行注册制之后,所用时间可能将大大压缩至2周到2个月(具体会根据企业资质、申报品种等有所不同)。

二、取消省级转报环节,提高发债人积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6年开始,每年评选出一批在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如今,企业债券发行全面施行注册制后,意味着所有城市的企业债发行都简化了此环节。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改变将提升发行人发行企业债的积极性。这对于券商而言也是利好,因为“此前由于企业债审批流程长、审批严格,中介机构可能会优先推荐发行人发行私募债等品种”。

三、强化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责任。

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监管理念,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发行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委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披露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应对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协助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受理审核机构可对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简而言之,企业债注册制改革后,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责任都强化了。

中国债市改变进行时

首先,今年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成本都不高,尤其是年后进一步下降。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发行了397只公司债和企业债,目前有24只正在发行中还未公布利率外,其余373只平均票面利率为5.21%可见年后公司债和企业债融资成本明显大幅下降。

具体公司上,397只债券共涉及319家公司,其中远东租赁发行的债券规模最大,4只债券融资80亿元。此外国家能源集团、天津城投集团等4家发行规模均在50亿或以上。另外还有恒大地产、金隅集团等40家发行规模达20亿或以上。

其次、政策支持下,公司债和企业债发行规模也较大。

Wind数据显示,在所有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中,合计融资达5210亿元(极少数正在发行的债券以计划发行规模计算),较去年同期仅有232只债券完成发行,发行规模2399.45亿元有大幅上升。

第三,中国债市进一步国际化。

截至2020年2月末,中国存量债券规模约为98.95万亿人民币,其中国际投资者持债规模约为2.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2%。

1月份海外投资者对中期票据的持有量增加了120亿元,显示出对中国信用债券兴趣的增加。

目前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占比仅略超2%,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对外开放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金公司研报称,中国债券是全球估值洼地,境外机构看好中国债券的配置价值,一旦时机合适,境外机构就会持续增持。该机构做的一项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接受调查的债券投资人士认为,2020年境外机构配置中国债券的力度会明显上升,规模可能达到7000亿元甚至1万亿元。

本文源自Wind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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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差异:

1、发行主体不同。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

2、发行条件不同。

3、发行程序不同。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发行企业债券应当报有关部门审批。

4、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债券在《公司法》中有专门一章的规定,同时《证券法》当中也有关于公司债券的规定,而企业债券主要是适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5、定价不同。

公司债券采用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发行价;企业债券则是由发改委审核。

6、再次发行的限制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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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均为特定主体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对债券市场了解较少的投资者很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其实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在发行的主体、管理部门、发行申报的流程、发行申报的条件等领域均存在差异,本所律师将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本文梳理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区别。

 

一、发行主体

公司债券,顾名思义,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则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相比公司债券,其发行主体范围更为狭窄,要求更为严格。

 

二、监管方式

企业债券的发行采用注册发行的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公司债券中公开发行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同意发行;非公开发行的,由发行人向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总体而言,企业债券的监管部门与公司债券不同。公司债券根据其发行方式的不同,监管部门与监管方式均有不同之处。

 

三、发行期限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周期不尽相同,由于公司债券资金用途较为广泛,囊括了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因此在期限上较为灵活,多以短期为主,但企业债券发债资金用途主要局限在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且项目多与政府部门的审批有关,因此,发行周期较长。

 

四、发行利率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有着较为明确的限制,其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而公司债券则不同,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利率,非公开发行的则对此无限制。

 

五、募集资金用途

企业债券对募集资金的用途有更加明晰的规定,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补充运营资金的项目对债券发行比例均有明确要求;公司债券对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则更加广泛。

 

六、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的发行对企业规模、企业经济效益、偿债能力等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且企业债券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公司债券则无此方面的要求。

 

 

作者介绍

 

赵泽仁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学士,树人所西宁金融证券部律师。赵泽仁律师致力于公司金融证券、债券业务等方面的研究。多次参与公司股权收购、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等业务。先后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等提供了常年法律服务。

 

 

 

*声明:本文观点仅作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可视为树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树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5月,系一家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树人所已经在西宁、北京、西安、成都四地设有办公室,业务遍及20多个省份,还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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