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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炒股小说(什么是炒股的资金账户)

2023-10-12 17:43分类:美股投资 阅读: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什么是炒股小说,以及什么是炒股的资金账户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被写作耽误的“股神”?《隐秘的角落》原作者晒收益,收益率近80%

近日,凭借《隐秘的角落》和《沉默的真相》两部电视剧爆火的小说作家紫金陈开启了“凡尔赛”模式,在雪球上晒出了自己的收益:截至11月23日,其中一个账户收益近80%

看到紫金陈晒出的收益,网友们开启了调侃模式。有网友问道:“下一步巨著啥时候出?”另一网友回复道:“等熊市吧。”

公开资料显示,紫金陈是“85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水利工程专业。因为学校位于杭州城西紫金港校区,便以“紫金陈”为名在天涯、红袖等论坛上连载小说。大学时遍写出财经商战小说《少年股神》而引发关注,此后还相继出版了《无证之罪》(改编为同名网剧)、《坏小孩》(改编为电视剧《隐秘的角落》)、《长夜难明》(改编电视剧《沉默的真相》)等知名小说。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紫金陈晒炒股收益,收益率近80%

11月23日,小说作家紫金陈在雪球上晒出了自己的炒股收益。截图显示,截至23日,其中一个账户收益近80%,跑赢大盘超75%

紫金陈经常在雪球上晒出自己的持仓,分析发现,敢于在底部重仓给紫金陈带来了较厚收益。他多次透露,自己加仓了保利发展,从保利发展的股价走势来看,从7月底以来,股价反弹超50%。

截至24日收盘,保利发展股价14.55元,涨1.04%,总市值1742亿元。

紫金陈也曾发帖公开表示,知名投资人高毅资产冯柳对自己的帮助很大。“我去年学习了冯柳的战术,所以年初做了调仓,这套逆向投资的打法很适合自己。”

据悉,冯柳早年曾任职于娃哈哈集团从事快消品销售工作。从2003年起,冯柳专注于二级市场投资,对市场及投资方法有较多独到见解和创造性认识,成为了一名超级牛散。2014年后,冯柳决定加盟顶级私募高毅资产,成为了一名明星基金经理。

紫金陈:卖影视版权亏了很多钱

炒股要看智商和心态

据《新民周刊》此前介绍,紫金陈和小说结缘,来自于他在浙江大学上学时某一天买的一本二手《证券投资学》。

学习完这本书之后紫金陈开始炒股,不过他对炒股的热情超过了一般人,就以炒股为话题在天涯上连载小说《少年股神》。那时他给自己取了一个笔名——紫金陈,直译过来就是生活在浙江大学城西紫金港校区的陈同学。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少年股神》一鸣惊人,成为天涯的热门帖子,多家出版社争抢版权,但是大学时代的辉煌没有改变他的人生。大学毕业之后,紫金陈对成为一名小说家毫无兴趣,反倒是炒股更让他感兴趣。2008年互联网逐渐兴起,紫金陈在毕业之后加入了一家在未来股民人尽皆知的炒股软件公司——同花顺。

但是不到两年他就辞职了。谈到为什么辞职,紫金陈坦言:“看不到上升的空间。后来回了宁波,家里人让我考公务员,自学了大半年,快报考之前,我逃回杭州。一想到要在象山考个公务员,一辈子在办公室里坐着,就觉得太恐怖了,我本来就是一个很向往自由的人。”

不过,命运的转场来的也许就是这么不经意。2012年日本推理作家东野圭吾在中国掀起推理小说热潮,中国所有书店都有专门的展台来放东野圭吾的作品,东野圭吾的《白夜行》人尽皆知。

紫金陈觉得当个小说家也可以,就此,紫金陈在妻子的支持下开始全职写作。

带着做产品的思维,紫金陈最开始决定先免费连载四本小说,看看市场反应如何,同时也为自己积累人气。于是就有了《谋杀官员》系列(后改名《高智商犯罪》)。2012年他登上了天涯文学“十佳作者”和“十佳作品”双榜榜首。见市场反响不错,他又相继推出“推理之王”系列,即《无证之罪》《坏小孩》和《长夜难明》。

2014年前后正值国内IP改编的风口,紫金陈赶上了这股浪潮。2015年,爱奇艺买下他的《坏小孩》和《长夜难明》两部小说的改编权。2017年,他的小说《无证之罪》被搬上了屏幕,尽管这部剧拿到了8.2分的高分,但被同期上线的《白夜追凶》盖住了风头。

2020年6月,根据《坏小孩》改编的网剧《隐秘的角落》上线,引发全网爬山梗热潮,豆瓣评分8.9;2020年9月,根据《长夜难明》改编的网剧《沉默的真相》上线,再次刷新口碑,至此,紫金陈彻底火出圈了。

据东方网,紫金陈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和影视圈打交道费劲。因为我是个写作的,不是个商人,文人谈钱总感觉很不适应。我每一次卖影视版权,通常都是别人让我报个价,迄今成交的,我报价之后,影视公司都是说回去商量一下,结果都是没还价直接成交了。可想而知我吃了多少亏,宝宝心里苦啊。”

在记者提问“听说你炒股比卖剧赚的多”时,紫金陈表示:“炒股嘛,不好细说,这是副业,我主业还是写书的。不过炒股和其他工作一样,智商和心态都靠前的,至少不会亏钱,我觉得我这两方面都是比普通人好的。”

编辑|段炼 杜恒峰 王嘉琦

校对|何小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上海证券报、新民周刊、东方网、公开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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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钱存进银行后货币的所有权归谁

2016年,江苏太仓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储户的钱被犯罪分子制作的伪卡盗刷64万元的案件,储蓄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并没有离身,密码也没有泄漏给别人,却在远离太仓的深圳被人盗刷。

储户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两笔款时,立即给银行的营业室打电话,要求银行对自己的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但银行却坚持储户本人到银行营业厅授权后处理。储户立即开车去银行,28分钟后到达银行时,又有三笔资金被盗刷,共计被盗刷64万余元。

储户报案后,警察经过二十多天的侦查,将远在深圳的犯罪团伙抓到,犯罪分子交待,他们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了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后,制作了伪卡将该储户的资金盗刷。因提供银行卡信息的犯罪分子没有抓到,警方未能查明该储户银行卡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该储户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64万余元及存款利息。储户起诉认为:“我的钱存入银行后,因货币的流动属性,存在银行的货币就属于银行所有。储户持有的银行卡属于债权凭证,银行有义务在储户需要使用钱的时候,按照储蓄人的意愿,向储蓄人支付相应的货币。如今储蓄人的钱在银行丢失了,银行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抗辩认为:“储蓄人将钱存在银行,实际上是银行为储蓄人代为保管货币,即存在银行的货币仍然属于储蓄人所有。如果因储蓄人没有保管好银行卡的密码,发生了盗刷案件致使储蓄人的存款丢失,应该由储蓄人自行承担责任。”

其实,双方争论的是一个“占有”和“所有”的概念。因为货币存入银行后,货币的流动属性,存款自存入银行之时,该笔资金不仅由银行占有,而且钱的所有权也属于银行。对于储蓄人来讲,自存款合同建立之时起,存款人就享有对银行的等额存款的债权。储蓄人可以持银行卡,随时要求银行提现或者对储蓄人在商家的消费予以支付,并同时减少储蓄人的存款数额。

储蓄人将钱存进银行后,银行给存款人发放银行卡或存单,就属于银行对储蓄人的负债。银行有权对这些存入银行的货币随意支配,并按双方的约定支付给储蓄人相应的利息。银行之所以给储蓄人支付利息,是银行可以通过自身的渠道,将储蓄人存入银行的资金,进行货币流通,如发放贷款、投资理财赚取更高的收益。也就是说,银行可以从存款与贷款利息差中赚取经营利润。

储蓄人将钱存入银行后,无论是持有定期存单还是持有银行卡,都属于储蓄人的资金账户,该资金账户的持有人就享有资金账户记载的金额及利息的所有权。这个资金所有权,并不是对具体货币的所有权,而是由一定数据明示的资金额度的所有权。储蓄账户的资金所有权属于私权利,如果资金额度不发生变化,则存款账户里的资金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化。但银行账户里的资金额度是可以变动的,即利息增加的变动和消费支出的变动。所以,储蓄人的存款账户不仅涉及存款人(委托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受托人(银行)的利益,还可能涉及其他交易人的利益。这就需要账户管理人(银行)必须在保障存款人的资金所有权及交易人的受偿权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到侵权损失,又不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原则下,管理好储蓄人的资金账户。

在司法实践和人们的通常理解中,“占有”的概念是针对一种事实状态而言的。在储蓄关系中,储蓄人把自己的货币交给了银行,办理了储蓄手续之后,储蓄人的资金就由银行实际占有。由于资金占有不是简单的货币控制,而是一种动态占有即与储蓄合同法律紧密联系的占有权。

根据民法理论,货币是一种动产,货币不具个性,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货币为消费物,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所有权随之转移。因此,在所有和占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权与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货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根据货币的所有与占有原则,可以直接确认货币的占有人即货币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当储蓄人将货币存入银行之后,储蓄人对存入银行的货币不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归属银行。

但是,货币占有也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之分。对于非法占有之货币,是不适用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的。流通中的货币应适用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所有与占有是同为一体的。非法占有人持有的货币,是因对其他人正当权利损害取得的,则非法占有人所取得的货币并不享有所有权,如盗窃所得。

基于以上分析,江苏太仓市法院审理的储蓄人起诉银行赔偿损失的案件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银行作为储蓄人的资金账户管理人,负有向资金账户所有人随时 兑付资金的义务,在资金账户所有人自己并没有发出变动资金账户数额的指令前,银行虽然是货币资金的所有人和占有人,但无权擅自以资金账户所有人的名义对外支付资金。

由于储蓄人在与银行建立储蓄合同时,银行发给储蓄人银行卡,作为储蓄人的资金账户权利凭证,可以凭卡在银行窗口办理资金交易业务、在其他指定的消费场所凭银行卡消费、商家或个人的POS机交易、银行的自动交易设备(ATM机)取款等等。此时,银行对储蓄人的资金账户管理不仅凭银行卡办理结算,同时要由持卡片人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完成交易。由于密码相当于账户所有人亲自办理,因此,如果资金账户所有人因密码泄漏造成账户资金损失,则由资金账户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责任。

太仓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深圳的犯罪团伙使用的是伪卡对储蓄人的资金账户上的存款进行盗取,犯罪人已经承认,储蓄人的账户信息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取并不是资金账户所有人的失误泄漏。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机构,并没有在银行卡的防止克隆伪卡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储蓄人资金账户被盗刷的原因是银行自己的失误造成的,银行应该承担因为自己过错造成储蓄人资金被盗刷的赔偿责任。

银行认为:储蓄人因未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造成密码泄漏而被盗刷资金,应该分担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后果。但被诉银行的这个抗辩理由只有在真卡的密码泄漏后才有意义,本案是伪卡盗刷,与储蓄人是否失误泄漏自己的密码无关,银行不能免责。

银行在庭审中又提出:犯罪分子已经被抓,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应该中止审理,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其实,银行的目的是期望刑事案件能够追缴犯罪分子盗刷的资金,以减少银行的赔偿责任。但太仓法院认为:储蓄人起诉银行的民事赔偿诉讼与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银行有权根据本案的判决结果向犯罪分子主张资金追缴权,但并不是本案可以中止审理的理由。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蓄人的64万余元及存款利息。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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