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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炒股大赛(2014超标准公务接待处分依据)

2023-10-30 05:40分类:BOLL 阅读:

聊几个身边人炒股赚钱的真实经历,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想解决散户亏损问题,与其淋淋洒洒大几千字的罗列说教,不如将有血有肉的散户投资故事展现给大家来的更具有说服力。也顺便借鉴他人经验与方法,调整自己的投资姿势。

要知道,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第一个故事

A是60年代生人,当年高考恢复第三批正牌大学生,毕业后在高校从事基础学科的理论研究,出版过研究专著。是一位学习能力十分了得的人,只是不善交际,喜欢的就是在书房里静静的学习和研究。

他炒股是在上世纪的90年代。90年代,当年国家为了推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大众不了解股票的情况下,最初先强行让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前来购买原始股票(现在想起来,真是天大的发财机会啊),A就被摊派了一点四川长虹的股票,没想到四川长虹一上市,股价飞涨, A在长虹这一波主升浪中赚了大概一万元,要知道,当年的工资可是每月只有两三百的啊,因此A被这个证券市场深深的吸引进来,立志在这个领域大干一番。

于是A在市面上买了不少介绍股票的书籍前来学习研究,当年最流行的就是K线图和跟庄,大家都认为庄是无所不能的,只要能跟上庄的脚步,就可以小发一笔财。A买的书籍,大部分是台湾的,当时貌似国内出版的没有什么书,最流行的就是台湾的炒股书,现在回想起来,绝大部分是技术分析类的,具体的书籍名称因时间太过久远,已经记不清了。不过A的研究精神的确了得,每天废寝忘食,只要一有空闲时间,就是在书房学习记录。

在操作上,因为当时90年代,只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在券商的营业部进行交易,二就是电话挂单。获取股价信息,如果不在营业部,其他有两种方式,一是电视有个频道滚动播股价,二是电话咨询。A的操作方式是短线操作,根据台湾书籍的方法,选择股票,然后每天中午看股价,感觉合适就卖。在二级市场上,亏亏赚赚,但之后却再也没有了四川长虹的好运了,到底最后赚了还是亏了,不得而知,但之后的表现,大概是亏了。

A坚持了持续研究学习一年后,放弃了研究。书架上还是那几本台湾书籍,时间长了灰都很厚了。之后碰到人聊炒股,就说,中国股市就是赌场,散户搞不过庄家的(的确这也是事实)。

感悟:其实A应该是可以通过炒股赚钱的,他的研究精神是很多散户欠缺的。没赚到钱有两个原因吧:一是他没有接触到正确的投资思想,当年没有互联网的情况下,信息面实在是窄,接触到的就是一些炒股赚不到钱的人写出来的书籍,当然赚不到钱。二是没有坚持,仅仅坚持一年就放弃了,如若不放弃,后面互联网时代大发展,迟早会接触到正确的思想的,他这种学习能力,大概率会悟道。但是,凡是没有如果啊。

第二个故事

B是30年代的人,炒股是B退休后打发业余时间的一种方式。B年轻时经历过良好的中学教育,之后一直在中学担任老师,直到退休。

退休后,B延续了工作时候的习惯,喜欢关注时事方面的新闻,对于国家推出股市,他是非常赞成的,也基本上成为了最早的一批股民。当然,B没有A那样的运气,可以通过摊派买到原始股,B最开始就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

由于90年代收入实在太低,B只能拿出两三千元进行买卖。B毕竟60几岁才开始搞股票,没有A那样的精力进行技术类、跟庄类的深入研究,不过对于股票的基本知识,还是了解的,清楚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权,每年都要分红的。

所以B的策略就是只买股价低的大盘蓝筹股,只买涉及到国计民生大公司的股票,例如钢铁、交通、能源等行业的大公司。B的交易方式就是只管买,然后就是等待公司分红,即便被套也是死扛。因为B买的公司当年分红率还是很可观的,至少5%是有的,所以不卖也是存在且合理的。但如果股价涨幅超过了买入价格的20%及以上,B是绝对要卖出的,害怕到手的利润被回吐回去。B年龄比较大,不会电话委托,每天送完孙子到学校后,正好可以到证券营业部看盘,和股友交流,所以交易方式也是现场挂单买卖。

B的研究精神也是可嘉,每天从营业部回来,本子上都是满满的记录了几大页的信息,而且从单位的收发室定期去搜集类似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报纸阅读宏观和微观经济层面的新闻。B本不是搞经济的,后来我发现B在宏观经济政策上面真是说得头头是道,特别是对当年国家经济政策研究得比较透,对股市赌场论也是比较赞成的。

这么多年,他秉承唯一理念就是买国有背景,不会倒掉的企业股票,会比较稳妥,坚决不赌。

目前B已经80几岁了,因为年龄原因,前几年离开了股市,颐养天年了。据此判断,B应该是在股市挣了一些小钱的。

感悟:B的投资逻辑应该是没问题的,在2012年之前买钢铁汽车能源等蓝筹股也没有问题的。但我判断B应该还是有股票是亏损出去的,并不是全部盈利。之所以没有赚到大钱,主要还是没有突破人性的弱点,害怕利润回吐,因此每次操作只能赚点小钱,而不能基于基本面长期持有。我记得当年的钢铁股马钢股份,股价从1995年到2007年,12年涨了30倍,只不过B肯定又只赚了点小钱就卖了。

第三个故事

C是70年代初的人,在一个国有企业担任一般工作人员。C不善于学习,不喜欢看书,但喜欢赌博,但在赌博界也没搞出个什么名堂。

C接触股市是在2006-2007年的大牛市中。2006年下半年,牛市初显,C被周围的人赚钱效应所吸引,到证券公司开了一个账户,从此走上了不归路。C最初只投入了1万元进入股市,没想到一个月不到就赚了2000元,大呼这个比赌博来得快多了,于是把全部积蓄20万元全部投入到了股市中。

C从不学习,也不买书来看,买卖什么标的以及如何买卖,完全是听朋友的消息。C的工作很轻松,在炒股前期,每天上班打了卡之后就跑到营业厅去看盘和别人吹牛,后来积累了一些炒股朋友后,加入了一些炒股的群,就回到办公室利用炒股软件操作,天天在炒股群里打听消息和聊天,上班基本废掉。

C的风格就是快进快出,有盈利赶快抛掉,如果被套就先死扛,或者听从股友的意见,是否割肉。因为2006-2007年是大牛市吧,几乎每次被套后都能解套,所以后期C越来越少割肉了。但每次基本都只赚了那么一点点钱就卖了。长期在炒股群里混,C虽然没有系统认真学习过,但也大概知道一些指标,例如KDJ,RSI,MACD等,并经常挂在嘴边炫耀。

2007年大盘大跌8.84%,几乎全线跌停,C的脸色极为不好看,不过那天只是单日大跌,后来股价在很短时间又起来了,C的脸色又好看了,之后股市遭遇腰斩,C有些惶恐到处问人怎么办,估计C在股价连续跌停后,第一波反弹中卖出了筹码,亏损了一笔钱后出来了,但后来看到股价却接连涨停,后悔得捶胸顿足,又追高买入。

C最喜欢的就是打听消息和买低价股,从不看公司的基本面,2007年上半年,市场上2-3元的股还很多,这就是他的最爱,股友推荐的股,也基本是如此,20万元的仓位买了10多只股票,每天进进出出,不亦乐乎。有次有个低价垃圾股连续4个涨停,把他高兴得买了几百元的礼品去送给他推荐这个股票的股友。

2007年结束后,据说C全年赚了10几万元,但交易成本也是10几万元。不过C还是很高兴,毕竟收益率接近翻倍。可是,回看C操作过的股票,只要全年持股不动,最差的一只,在2007年收益都是400%!

10年后,C仍然在股市中搏杀,据说他每次熊市都亏一大笔钱,但每次牛市来临的时候,又会重复他的老路,买低价股,做短线,然后熊市被套,偃旗息鼓,然后牛市来的时候,又追加资金进去,然后熊市来了又亏,10年了,不知追加了多少辛苦赚来的工资进去。好在C从来都是拿自己的资金进去炒股,从未在外借钱炒股加杠杆,再加上本身有工资收入以及没有贷款的房子,所以基本生活从未受影响。不幸中的万幸!

感悟:C完全就是目前在市场中的大部分散户的模板,贪婪,恐惧,不爱学习,打听小道消息,虽然入市已经10来年了,但仍然是一个新股民,从未进步。这种操作方法,长期下去必输无疑,就是任人割的韭菜。如果在市场上不学习不研究不下苦功夫,销户走人是最好的方式,可是这样一个大的投机市场中,又有几人能在牛市中又能拒绝诱惑?

第四个故事

D也是70年代初人,80年代末考入某重点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央企工作。

D接触股市较早,90年代末就已经开户了,所以实战经验比较丰富。

D的学习能力比较强的,但他不喜欢看书,喜欢自己在市场上摸索,他的理念就是实践中出真知。D每天上班,除非特别重要的事情,其他时间C肯定是在电脑前看盘,因此也错过了很多工作上的机会,所以这么多年了C也没有被提拔。但C完全是70年代幸运的那一批人,大学未扩招,分配了一份好工作,虽然没有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在中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的10年里,收入也是节节向上,远超一般的工作人员,房子遇到福利分房,持有房产两三套还没有贷款。

D喜欢超短线,完全根据盘面信息来判断是否买入还是卖出。每天几乎满仓进出,交易量惊人,而且经常有神来之笔,例如在跌停买入,当天涨停赚20%的案例,例如半个月50万元赚到20万元的案例。他的这种单日神来之笔的案例确实很多,很长一段时间认为他应该是赚了大钱。但有些时候又很长时间不见他说股票。

其实D的资金量并不大,估计100万左右吧,但满仓进出的风格,一年下来交易量几千万上亿也是有可能的。D经常在K线的下引线找股票,找准目标后几十万迅速买进,第二天赚几个点后迅速卖掉,如果不幸被套了, 大盘不妙的情况下,也迅速割肉卖掉。

综合看下来,D从90年代末炒股到了2017年,快20年了,资金量还是只有100万,他大钱应该是没有赚到的。他自己也说了,钱进进出出,不知道是投入了多少进来了。后来才搞明白了,D只把他赚钱的案例拿出来吹嘘,但亏钱的案例从来不说。

感悟:其实D还是有可能赚到大钱的,这么多年的看盘经验,D的盘感应该是很强的,可惜D的操作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而是很随意,D应该系统总结下自己的方法,形成一套量化系统,确保自己的方法的数学期望值为正。但可惜的是,D连书都不想看,更不可能进一步深入研究操作系统了,他常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年龄大了,书看不进去了,不想深入研究了。看来D也只能跟随自己的盘感一直这样赚赚亏亏,给券商和国家贡献手续费和税收了。

第五个故事

E是60年代末生人,80年代末大专毕业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经过自身的努力,E在单位已属于前辈和骨干之类的员工了,虽然没有担任领导岗位,但在专业方面比较精通,工资收入不菲,房子几套。

E的操作风格和D极为类似,也是超短线,也是相信自己不相信书籍,从来都是自己研究。E在40岁之后,提拔无望的情况下,慢慢的淡出了工作,但由于业务精通,所以在单位的地位还是很高。

每天9点30-11点30,下午1点-3点是完全的炒股时间,其余才是工作时间。每天看盘时间不得有任何人去打搅他。E的炒股历史也很久远,据说也是上世纪90年代入市的。他对自己极为自信,不相信任何人的意见,操作完全是自己判断(这点我还是很同意的,独立判断)。

但独立判断应该是建立在正确的思路中才会有前途的,可惜的是E一直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他非常固执的认为,A股市场,没有投资,只有投机,所以天天在短线里赌博,认为自己可以战胜市场,战胜趋势。E没有形成系统的操作,随意性很强,但前期E估计小钱应该赚了一点的。

E和D 最大的区别在2015年股灾后体现出来了。D是完全是自有资金,而E大肆在外面借钱炒股,不仅做了融资融券,还做了伞型信托的配资,另外还不知是否从哪些渠道借了钱。借了多少,无从而知。

股灾后, E突然头发白了不少,猜想应该是爆仓了,很有可能本金损失殆尽都不够。股灾每天无量跌停,想平仓都不可能,等到可以平仓的时候,本金已不能覆盖负债,这种是最残酷的爆仓。

一个决策,决定了谁在天上,谁在地狱。几十年的心血,毁于一旦。E卖了房子,用于还债,但不够还。现在E就靠工资,苦苦支撑着。

感悟:E应该是炒股最惨的人之一。其实E是学习能力很强的人,既然在单位都能成为骨干,那学股只要坚持,也会逐渐有成果的。但E就是不学习,而且一直被错误的言论所误导,更惨的是贪婪的心理导致他大量加杠杆,爆仓是确定的结局。

第六个故事

F也是60年代初的人,目前已快要到退休年龄了,现在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F的炒股故事较为传奇。F在这家国企呆了30多年,一年工资大概有20多万。人非常其貌不扬,也很朴素,和众多80后一起挤在大办公室的小格子里办公,每天按时上下班。

F也是90年代进入股市的,前期如何操作不知道,但从95年开始,他就只买一只股了,而且从来不卖出,他买的这只股,就是万科,闻名江湖的大万科。不知道F是怎么走到这条价值投资的路上来的,也不知是歪打正着还是悟通了投资的道路,总之他一直定投万科,每个月结余出来的工资雷打不动的买入万科,不管股市牛熊,不管万科涨跌。

期间他周围很多的人都在指指点点,说应该卖了,做差价,做波段,他都不为所动。2008年,万科股价跌了75%,许多人为他惋惜,没有卖在2007年的最高点,他只是淡然一笑。但是据估算,这几年股价虽然没有涨,但是F在这六七年里,分红收入应该达到几百万。

2016年,万科股权之争,许多人又在说他该卖了,万科太危险了,他还是不为所动。也许,不为所动,有多层原因,也许是F早就财务自由了,不在乎涨还是跌了,也许是仍然坚定的看好万科吧。2016年末,随着万科股权之争的逐渐谢幕,万科股价悄然新高,F的市值又新高了。

F应该在万科上面累计投入了几十万,前期少,后期随着收入增加多投入了点,他的仓位目前大概在3000万左右,每年稳定分红几十万。这是一个完全值得我们学习的成功案例。

F相当的低调和淡定,与世无争,几乎不和人讨论股票,也许成功的做股的人士就是这样吧。

感悟:F的故事反映了一个成功投资成长股的典型案例,找到成长股,坚定持有。F抓住了万科高速成长期戴维斯双击的机会。后续万科成为价值股后,享受其高额分红。其实人一辈子,抓住几只成长股即可,用不着在股市里进进出出。F值得让散户学习的,还有他那淡定的心态。3000万的市值,几十万分红,但他却还在每天坚持上班,挣20万的年薪。

第七个故事

G比起前几位比较年轻,是80后,重点大学本科毕业,不善言辞,低调内敛,从不生气,与人交流,从来都是轻言细语。

G也从不在办公室高谈阔论关于股票的事情,低调到让人不知道他在炒股。但久了,多多少少也会传出一些事情。

在2013-2015年三年,G成功的把40万元,做到了500万元级别,而且没有加杠杆的情况。 例如G在渝开发这个公司上面,就赚到了4倍左右的利润,从3元多一直拿到了10几元才卖出。完美的避开股灾,并且抓住到了2015年4季度的反弹机会。

G非常的爱学习,白天认真工作,再加上前期没有很多杂事,晚上的时间基本奉献给了学习股票,看了不少经典书籍,天天研究,厚积薄发,终于在2013年后,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事实证明,G的方法行之有效,但很多散户是不可能像G一样长时间的拿住一只股票,而是想高抛低吸做差价,人性使然。

感悟:虽然对G的具体操作选股模式等不太了解,但通过周围信息的搜集, G成功的要素在于极为稳定的心态。虽然对于渝开发选股标的不太好,但通过极为过硬的心理素质,硬是可以取得4倍收益,不得不让人感叹心理素质对于投资的决定性作用。另外,G极为勤奋,应该也是以前在炒股上吃过亏的,才促使他努力的学习,并且找到了正确的道路,还练就了强大的心态。低位抓住一只股,只要是基本面好的,潜伏,持有,等待拉升,到高估期,或者成长末期卖出,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

以上这7个散户的或成功或失败的故事,都是真人真事。各位朋友可以对号入座,可以参照他们的故事对比自己的投资方式,哪里有不足哪里需弥补。

除了炒股之外,也有纯靠踏踏实实工作挣工资升值加薪买别墅买奔驰的人,致富的方式与很多种,但是一门心思只靠炒股致富的没有点真才实学是很难很难的事情,致富没致了,反倒亏掉不少不在少数。

想 要在这个残酷的市场生存且要挣钱,需要克服很多人性弱点,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加强学习。经典书籍及他人成功的经验,通过阅读获取知识,多读经典书籍,多思考,可以少走弯路。

2.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系统。在学习和实践中慢慢的形成自己的操作风格和方式,无论是技术投资、趋势投资还是基本面投资,其实都是有办法赚钱的。

3.闲钱投资。千万不要把身家性命的钱投进来。在初期投点小钱进来学习,因为基本上这个钱是要亏出去的。

4.不熟悉不做。驾驭不了杠杆,就暂时不要去加杠杆。不熟悉的股票,不要去做。

5.不要好为人师,低调做人,敬畏市场。不要懂那么点三脚猫的功夫,就到处显摆,还差得远呢。高手几乎都是很低调谦卑的。

6.一定要相信自己。学股之路非常之难,如果决定了要在这条路走下去,那就一定要坚持!再苦再难都要坚持。很多人都是没有坚持下来而被市场消灭的。

7.克制自己的贪婪和恐惧。贪婪和恐惧是亏损的根源,在实战中尽量控制自己内心,反其道而行之,虽然这很难,但不得不说投资需要反人性。在漫长的学股历程中逐渐修炼自己吧,这个是投资进阶最难的关卡,和一个人的学历无关,和知识无关。相信只要坚持学习,大亏两次之后,还是很有希望可以慢慢练就强大的心态的。

散户炒股几种赔钱的坏毛病:

1、不是使用闲置资金炒股,当需要用钱时正好股票下跌,无奈出局导致赔钱;

2、没有任何风险意识,看到别人赚钱盲目跟风炒股,最后赔钱出局;

3、信息滞后。散户获得信息的途径往往是通过媒体和市场公告取得的,这些信息经常在没有公布的时候已经被主力和结构掌握,散户知道的时候股票价钱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4、轻听轻信。不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前景分析,根据道听途说的信息炒股,结果经常被庄托的假消息左右,最后赔钱;

5、进出频繁。不能中长期持有潜力股,有点蝇头小利就跑,结果那点可怜的收获最后被手续费和印花税、过户费等等吃掉,到头来给证券公司白打工。

6、技术不到位。很多炒股的基本知识都没有搞懂就炒股,也不去学习。

知道了亏损的原因,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不败战法:老鸭头战法!

老鸭头是短线主力造就一种经典技术形态,通常是主力经过建仓、洗盘、拉高等一系列行为之后所作成的。

老鸭头战法的重点,则是今如何识别“老鸭头”。“大量的数据表明,一旦真正的老鸭头形态形成,个股的上涨往往具有很大的额潜力,短线投资者可积极跟进,往往能捕获一段酣畅淋漓的上涨行情。

一、图形特征:

(1) 利用五日线、十日线和六十日线做作为均线参考。当五日线、十日线放量上穿六十日线后,形成鸭颈部。

(2) 回落调整的时候的头顶部便是股票的鸭头顶。

(3) 当股价调整一段时间五日线和十日线再度形成金叉便是鸭嘴。

(4) 而鸭鼻孔是五日线和十日线出现死叉之后又从新进入金叉阶段所形成的鼻孔。

二、形态特征:

(1)当主力开始收集筹码,股价缓慢上升,五日、十日均线放量上涨,形成鸭颈部。

(2)当主力震仓洗筹股价开始回档时,其股价高点形成鸭头顶。

(3)当主力再度建仓收集筹码时,股价再次上升,形成鸭嘴部。

三、老鸭头的进场条件:

(1)在五日线、十日线放量上穿六十日线时买入。

(2)当股价调整一段时间五日线和十日线再度形成金叉附近成交量芝麻点的位置逢低买入。

(3)形成老鸭头之后,股票价格放量突破鸭头部的时候可以买入。

不容置疑的是,走出老鸭头形态的个股一定是有主力进行控盘,跟庄时除了看技术面,还需注意“庄股”所表现的非市场行为:

1、经营业绩大起大落。

大多数庄股的市场表现则同公司基本面有密切关系,在股价拉高过程中,公司业绩会有明显改善或大幅提高甚至连续翻番,似乎股价的上涨是公司业绩增长的反映。

2、股东人数变化大。

庄股在股东名单上通常表现为有多个机构或个人股东持有数量相近的社会公众股。因为主力要想达到控盘目的的同时又避免出现一个机构或个人持有的流通股超过总股本5%的情况就必须利用多个非关联帐户同时买进,这种做法也给市场的有效监管增添了难度。

3、股价对消息反应异乎寻常。

在公正、公开、公平信息披露制度下,市场股价会有效反映消息面的情况,利好消息有利于股价上涨,反之亦然。然而,庄股则不然,主力往往与上市公司联手,上市公司事前有什么样的消息,主力都了然于胸。

4、逆势飘红走出独立行情。

股票走势多数都是随大盘同向波动的随动走势,但庄股往往在这方面表现却与众不同。

老鸭头选股公式:

A1:=BARSLAST(REF(CROSS(MA(C,5),MA(C,10)),1));

A2:=(HHV(C,A1+1)/REF(C,A1+1)-1)*100;

A3:=CROSS(MA(C,5),MA(C,10));

A4:=LLV(V,10)=LLV(V,30) AND EXIST(MA(V,5)>MA(V,10) AND MA(V,10)>MA(V,20),30);

A5:=C/REF(C,A1+1)>1.05;

A2>10 AND A2MA(C,60);

以上不保证这个公式可以选出所有的老鸭头,因为任何形态的描述是难点,所以选出的股票你得自己再挑选一遍,但至少它可以省去你大量翻看股票的时间。

下面给大家介绍经典止损技巧案例分享:

一、双顶劲线位破位止损出局

操作要点:如果在高位还没有看到风险以至于套牢的话,那么双顶图形出来时,一定要记得止损是第一位,跌破劲线位是,就是出局逃命机会。

核心:股价跌破技术图形下边线或颈线位,就要止损出局。因为一旦技术图形出现下边线或颈线位被跌破的现象,就是破位!

二、跟涨止损

永远把最高价作为投资者的买入价,当股票从最高价跌至所设定的止损幅度时就是卖出时机。当一只股票不断上涨时侯,投资者可根据股票上涨的幅度不断向上调整止损价格,也就是逐渐调高卖出价格

优点:第一,可以降低损失或者锁定利润;第二,可以动态控制操作思路,使得风险控制一直成为保护投资的安全阀。

三、趋势线止损法

这是大多数新老股民都应该了解的止损方法,当一只股票是上升趋势时,连接两个底部形成趋势线。如果股票跌破了趋势线,则止损出局,反之一路持有。

核心:在趋势线止损中,还可以画两条平行的趋势线形成通道,如果股票在通道中行走则放心持股,一旦跌破下轨道,则立即止损。

以上就是关于股票老鸭头战法中的一些值得参考的部分,希望大家能够从简单的指点中得到简单的技巧,并在使用中逐步熟练。最近大家有很多粉丝朋友都很关心游资的短线操作规律,我也整理了一套游资战法。下面为大家分享包括交易入门基础知识、复盘方法、盯盘技巧、游资战法、指标分析、选股方法、板块轮动和股市各类骗局等,希望能给大家来个股票知识大梳理,希望股友们可以从中找到适合自己、想要学习的方法。

交易之重,在于寻找交易的逻辑

大千世界,好像每个人都能够找到自己立世的独特性,在交易的世界也是这样,做短线的,做长线的,做趋势的,做震荡的,每一个交易员都在孜孜以求的寻找可以战胜市场,打败对手同时又能够显示自己与众不同的方法,甚至于求助于某些高深的交易秘术,可以一招定乾坤。

面对同样的行情表象,即使是同一种交易风格的交易者也会做出不同的决策,更不用说不同风格的交易者了,尽管是这样,在市场已经尽可能公平了的前提下,仍然是有人亏钱,有人赚钱,这本身就是值得深度思考的地方,人们往往习惯了遇到问题解决问题,却忽略了把一类问题化繁为简。

人的一生都在学习解决问题(解决怎么亏损,解决怎么赢利),却唯独忽视了是什么造成了亏损,是什么造成了赢利,用在交易市场中就是什么造成了市场的弱势,是什么造成了市场的强势,面对价格的无序波动,再复杂的走势也会隐藏着资金流动留下的痕迹,这条痕迹往往就是可以观察市场的主线,价格终归是要靠资金来推动的,即使资金的流动不是万能的,但是确实最具体和最清晰的,寻找这条主线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交易逻辑的过程,比如,同样的头肩顶不是每次都是见顶,只要资金流向不对,后面随时会变成W底部,怎么算资金流向不对?很简单,有人在卖价格却不跌,有人再买价格却不涨。

以上是我15年炒股交易经验的精髓,全部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股票有才子,绝世而独立,灵魂有道,驭股有术,我是戊戌南一,愿与散户一起砥砺前行!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除客观方面不一样以外,其他均相同,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往往还同时侵犯了公民权利或者社会秩序,但两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还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从其引起的后果看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但这些都属于这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其本质仍然属于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工作过失的渎职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手中有“权”,并且滥用权力与危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手中并无此权力,或者虽然有权但行使权力与危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其他规定处理。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是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等。

  根据本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三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本款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情况,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例如,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滥用职权的规定;第四百条第二款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规定;等等。

  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第一款罪如何处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必须秉公守法,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惩处。这里的“徇私舞弊”,是指为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所以主观恶性要比第一款的规定严重,本款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即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本款同时也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此理解也应与第一款的理解相同。

  另外,1998年,针对当时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活动十分猖獗的情况,为了有力打击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加以补充并作出立法解释性的规定。该决定第六条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在主客观两方面准确把握构成犯罪的条件。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违反或者超越了法定权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主观上没有过错,只是由于业务水平低下,工作能力不高造成失误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在客观方面,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二是准确把握本条规定与其他渎职罪规定的关系。本条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一般性规定。本章其他关于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专门规定,与本条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其他条款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的,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刑法没有专门规定为特别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九日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7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3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2001]159号《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此复。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1号 2003年1月13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辽检发渎检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8号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4号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法[2003]163号)

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3号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渎检字[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查办

  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土地资源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推动办案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在查办案件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集中精力办好社会高度关注、党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渎职犯罪案件;经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为其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提供保护的渎职犯罪案件。

  二、准确确定损失后果。在查办案件中,对损失后果的认定,既要考虑被破坏的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以经济损失计算损失后果,也要充分考虑土地作为特殊资源,被破坏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实际用处等差异所产生的土地价值,受损后无法用经济价值数额衡量的特殊性,可以采取经济标准或者面积标准认定损失后果,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查处犯罪。

  三、严格区分责任。在查办案件中,要分清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对多因一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分清主次,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危害土地资源损失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罪责。

  要正确区分决策者与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对于决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决策,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的,或者强令、胁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或者阻挠监管人员执法,导致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区分决策者和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大小,重点查处决策者的渎职犯罪;实施人员、监管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决策者的正确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实施人员、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策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成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视其情节追究渎职犯罪责任;对于决策者与具体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一并查处。

  要严格区分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责任。对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

  四、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正确把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准确把握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查擅权渎职、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案件,找准法律与政策的结合点,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要放到具体时代背景、政策环境中去研究判断,对当时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以土地资源换取国家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行为,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在查办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认真执行国家刑事法律,也要认真掌握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土地资源渎职责任的重要根据。要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有关土地管理文件禁止性规定的渎职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办;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以前的危害土地资源行为,要着力查办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渎职犯罪案件。

  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中,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串供,可能存在案中案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强领导,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案件的组织领导和对下指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开展工作的重大部署、查办的重大案件、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对查办案件中遇到的疑难复杂专业性问题,采取召开联席会议、案件研讨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保证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十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2]5号)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检例第6号)

  【要旨】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甲,男,1963年出生,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协管员。

  被告人罗乙,男,1967年出生,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协管员。

  被告人朱某,男,1964年出生,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协管员。

  被告人罗丙,男,1987年出生,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协管员。

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甲、罗乙、朱某、罗丙先后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招聘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协管员。上述四名被告人的工作职责是街道城市管理协管工作,包括动态巡查,参与街道、社区日常性的城管工作;劝阻和制止并督促改正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集中统一整治行动等。工作任务包括坚持巡查与守点相结合,及时劝导中心城区的乱摆卖行为等。

罗甲、罗乙从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担任协管员队长和副队长,此后由罗乙担任队长,罗甲担任副队长。协管员队长职责是负责协管员人员召集,上班路段分配和日常考勤工作;副队长职责是协助队长开展日常工作,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上述四名被告人上班时,身着统一发放的迷彩服,臂上戴着写有“大沙街城市管理督导员”的红袖章,手持一根木棍。

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罗甲、罗乙、朱某、罗丙和罗丁(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多名无照商贩索要12元、10元、5元不等的少量现金、香烟或直接在该路段的“士多店”拿烟再让部分无照商贩结账,后放弃履行职责,允许给予好处的无照商贩在严禁乱摆卖的地段非法占道经营。由于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该地段的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几百档流动商贩恣意乱摆卖,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给周边商铺和住户的经营、生活、出行造成极大不便。

由于执法不公,对给予钱财的商贩放任其占道经营,对其他没给好处费的无照商贩则进行驱赶或通知城管部门到场处罚,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多次暴力抗法,数名执法人员受伤住院。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和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诉讼过程】

2011年10月1日,罗甲、罗乙、朱某、罗丙四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1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将本案移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10日,罗甲、罗乙、朱某、罗丙四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2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12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甲、罗乙、朱某、罗丙犯滥用职权罪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4月18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甲、罗乙、朱某、罗丙身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罗甲与罗乙身为城管协管员前、后任队长及副队长不仅参与勒索无照商贩的钱财,放任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而且也收受其下属勒索来的香烟,放任其下属胡作非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罗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朱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罗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2〕18号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1号

第七条 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查禁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5号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6号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2020〕3号

八、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九、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二十三)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0〕1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

(五)依法严惩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渎职犯罪。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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