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怎么买股票_怎么买股票入门_新手怎么买股票 - - 股票学习网!

股票群号大全 百度一下还有qq吃瓜群号,每日更新

2024-02-20 21:23分类:涨停研究 阅读:

张某某非法获取股民电话号码、相关证券公司信息及创建虚假股票投资微信群码,提供给吴某“吸粉引流”话务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人员共获利70余万元。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案存在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就在其中。

2021年4月6日,公安机关在青铜峡市黄河外滩小区一出租房内将部分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吴某组织“吸粉引流”话务团伙10余人先后在宁夏青铜峡、湖北武汉、湖北鄂州租住房屋,冒充相关证券公司客服拨打客户电话5万余次,为200多个涉电信网络诈骗群“吸粉引流”14130人。每拉1人进群视为做成一单,每单获利10元不等。吴某自组织“吸粉引流”话务以来,收到上线张某某扣除每单获利后转账资金703142.7元,其在扣除每单获利后按照下线做成单数将款层层转至下线人员。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日,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刑事案件公诉人与公安干警对涉案各被告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进行沟通。

2021年9月10日,青铜峡市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10月8日,青铜峡市检察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不法财物,依法应予追缴;公益损害赔偿是行为人因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缴违法所得与公益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侵害主体均不同,追缴违法所得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2021年11月29日,青铜峡市检察院向青铜峡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解散、删除创建的微信群,消除潜在的公民信息泄露风险,依据违法所得数额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12月23日,张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远程视频开庭。

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果,认定被告张某某等16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违法所得数额为739581.08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刑事没收违法所得与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属于双罚,同时适用加重了对被告的惩罚,仅支持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删除信息和解散微信群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王某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青铜峡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公益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线,属适用法律错误,经请示吴忠市检察院同意,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提出上诉。

2022年6月7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朱某、王某某当庭提出的撤诉请求,裁定准许撤诉,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追缴各被上诉人违法所得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各被上诉人被追缴违法所得,再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重复赔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认定张某某等16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某等16人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至6千元罚金不等;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请,判决各被告按照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损失739581.08元。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流程编辑:TF022

 

“吃瓜”群需付款才能进入 手机截图

网络时代,各种娱乐八卦经常能登上网络热搜,成为网友茶余饭后热衷讨论的话题。借助着大家对于“吃瓜”的好奇心和热情,现代快报记者发现,社交平台上催生了各种“吃瓜”群聊,号称能第一时间吃到“热瓜”。所谓的“瓜”,只是群聊组织者获取利益的工具,进群要扫码付款,而分享的信息则暗藏色情内容。不过“吃瓜”需谨慎,近日,上海有一名群主在群内发消息“吃瓜”,被判赔钱道歉。

现代快报+记者 马壮壮 于露 见习记者 孙苏皖

案例 群内发“吃瓜”消息,群主被判侵权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2021年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学生家长之间的八卦,在社交平台传播开来。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误以为八卦中的女性是自己班级里某位同学母亲——原告李某。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微信群“水果吃瓜群”中。该条信息迅速发酵,导致众人认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后经双方确认,李某与“第三者”并无关联。事后,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判决,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向原告李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现象 想进“吃瓜”群要扫码付钱,暗含色情内容

类似的群聊在网上并不少见。在社交平台,“吃瓜”事件往往能引发不少流量。记者注意到,一些相关网络话题下,总有博主要么留言、要么发帖称“在线吃瓜”“加群吃瓜”等等,诱导网友加入群聊。

8月29日,记者随机加入两个“吃瓜”群,一个群聊将近2000人,一个500多人,群聊均为全员禁言状态。在加群后一小时内,还不断有新网友加入进来。记者发现,这些群聊只是一个中转群,群聊公告中有一张付款码,想进真正的“吃瓜”群,需要扫码付款9.99元。

在另外一个500多人的群里,真正活跃的也只有群主和管理员。两人一直诱导群成员付费进吃瓜群,并表示:“一瓶饮料的钱带你坐观天下事。”记者加了多个群后发现,类似收费在10元左右。

记者扫描其中一个群的付款码后看到,交易记录中显示,有81人已经付款。如果真的付款,会得到什么“瓜”呢?其中一个群公告中显示,付款后截图发给管理员,就可以得到“吃瓜”合集,还永久可看。支付完后,管理员会发来一张群聊二维码,这才是真正的信息分享群。该群聊名为“瓜田3号”,群内共有402人,和中转群一样,同样是全员禁言状态,只有群主和管理员可以发消息。此前管理员承诺的“吃瓜”合集,都在群内的一条链接中。点进链接首先需要输入密码,输入后会得到各种打包成压缩包的信息,可以点击下载,其中有图片有视频,大多数都包含色情信息,涉及网络大V、名人等。除了链接,还有群聊以转发聊天记录的方式,分享一些“瓜”,这些图片、视频上还会打上群聊号码的水印,引导网友加入。

为了吸引人购买,有博主表示,付款后拿到的链接,购买者也可以用这个继续赚钱。“你们自己买了也可以转卖,稳赚不赔。”“短视频等平台疯传热门瓜以及网红瓜、娱乐圈瓜。”当群内有新成员加入时,群主会继续发消息,让成员尽快付费“吃瓜”。随后记者将相关情况反映给平台。

律师 不当传播信息,可能侵权还可能构成犯罪

就记者观察来看,这些群主传播的事件,大多包含色情信息。对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表示,从民事角度来说,群主传播的图片、视频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如果视频中有淫秽内容,并且传播比较广的话,则涉嫌犯罪。从刑法角度来看,要看传播的恶劣程度,比如付款人数有多少,群主发出的链接有多少等。如果真的像群主推销中说的,让购买方再去出售这些链接,分享给其他人收取相关费用,那购买方和群主就是一样的罪责了。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金艳分析,对于所谓“瓜”中的人物来说,群主的行为涉嫌侵害名誉权和肖像权。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来源:现代快报

https://www.haizuanshi.com

上一篇:600202还有股票行情 新浪财经

下一篇:股票行情大盘走势图和股票大盘走势图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