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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票有行政级别限制吗还有公务员试用期能否提拔

2024-03-21 03:22分类:帐户交易 阅读:

点评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权力和职务影响,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触碰纪律红线。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实质是以权谋私。

《政务处分法》规定该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同时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公职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行为。

释解

“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政务处分法》对于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要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

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给予相应处分。但同时国家也出台相应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则没有特殊的限制。

因此,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应把握“违反规定”的要件和违反廉洁要求的实质,不能将公职人员的正当经济行为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

本文摘自《漫说政务处分法》

阅读链接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具体条文为引领,选取其中58条重点内容,采用“漫画+点评+释解+纪法链接”的体例,直观形象地呈现政务处分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违法情形。本书漫画生动形象、点评深入浅出、释解透彻明了,既可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执纪执法的工作指导,又是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的有益参考。

 

对于公务员而言由于其发展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基本上都会被提拔,当然这个提拔的时间有长有短,而且会因为所在平台的不同,其提拔的时间中间相距较大,因此,很多时候作为公务员个人,就会想办法走遴选或者是调动,借以走到更大的平台,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那么,对于晋升职级后的公务员而言,是否有一年之内不许调动和遴选的规定呢?

首先,对于遴选和调动而言,虽然各地的规定不同,但是对于刚晋升职级一年内的公务员而言,其仍然处于试用期内,而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确实不能报考遴选和进行调动。对于各类遴选考试而言,不可以的报考的情况比较多,其中有一条就是试用期之内的人员不允许报考,而对于提拔晋升而言,就有一年的试用期,因此即使没有规定要求,试用期内的人员也是不可以报考遴选的。而对于调动而言,很多时候在调动的程序当中,都会有考察这一环节,而在试用期内是不能考察的,这个是有相关规定的,因此,如果在调动的时候其要调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那么肯定是不能调动的。

其次,公务员晋升职级以后,一年之内也不适合调动和遴选。对于公务员的个人发展而言,无论是职级的晋升还是职务的提升,在提升以后都会有一年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过了以后才会进行正式的任职,而在试用期这一段时间内,肯定不宜调动或者是遴选,因为试用期是否合格关系着该人员最终能否正式任职,事实上这个试用期和公务员入职的试用期并没有多大区别,只是任职的具体职位不同。

一旦在这个阶段的公务员进行调动或者参加遴选,那么对于公务员试用期内的界定工作将会很难开展,而且对于档案的界定也是一个大难题,毕竟试用期时间没有满,一旦组织给予试用期合格的界定,就会与其新入职的试用期时间出现重合,从而产生矛盾,而如果不予界定,则很难满足遴选或者调动的要求,需要考核合格,而试用期没有考核肯定不能说是合格。

最后,现在的公务员晋升职级和晋升职务其程序大致差不多,虽然职级晋升仅仅是待遇提升,但是仍然要经过一年的试用期,而且需要组织部门走干部晋升的程序,因此,如果职级晋升之后,可以选择继续努力工作,在试用期满了以后在参加遴选或者想办法进行调动,这样对于个人来说无疑是比较好的,毕竟无论是遴选还是调动,都不一定可以成功,而职级晋升以后自己却能实实在在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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