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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理财公司合法吗(融资理财可信吗)

2023-05-03 10:41分类:技术指标 阅读:

从浩浩荡荡的互联网金融创业,到一夜之间崩盘跑路,哀鸿遍野。 过去10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建高楼、宴宾客、楼塌了跑路的风口浪尖,从国家支持,到全面关闭P2P平台,到底发生了什么?

说起互联网金融,很多人并不陌生,有人受益,更有人被割韭菜。我们今天谈青岛最近出的一个“大雷”。金汇宜佳财富公司无法兑付,老板前几天失联。 之所以说是“大雷”,第一,因为这两年多数理财公司被叫停,很少有理财公司跑路了,有极个别打着“理财名义”的资金盘,涉及资金量也不多,第二,金汇宜佳在青岛和山东影响力很大,经营多年,融资规模较大。

很多老百姓理财总觉得一家公司干了很多年了,所以很安全,其实这时候是风险最大的。 我本人资金不多,我家亲戚资金都比较大,因为有另外一位亲戚被拉到金汇宜佳干业务员了,所以没办法,像推销保险一样,亲戚朋友先投,支持支持工作。其实去年就听金汇宜佳的亲戚说,公司发工资有时延期,但公司给的答复是疫情原因,后来说有关部门审查,后来又让员工办个体工商户,说这样避税。反正各种理由吧,我比较警觉,劝他别干了,也劝其他朋友把钱拿出来,但没有一个听的。 今年3月底就开始,到期就不给本金了,除非继续投资,然后只给之前的利息。

 

去过公司几次,刚开始一直说等等,后来感觉去要钱的人越来越多。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员工都在那办公,员工还那么相信公司。我还问过在前台一个小伙子,他很自信的告诉我,公司没有问题,是我想多了,说我不懂就别瞎说,回去等消息。 呵呵,后来觉得这小伙子真是被洗脑不轻呀。 大约三天前,听说金汇宜佳的老板(姓朱)失联了,这时很多员工着急了,客户也都开始报案,现在已经人去楼空。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基本拿回本金无望了。

其实咱们老百姓想理财,如果追求高点收益,基金定投就不错,资金量再大了,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至少知道这家公司钱去哪里了? 怎么赚钱给投资者这么高的利息? 出了问题不给钱怎么解决? 更不能只相信朋友推荐,自己一定要考察清楚,毕竟赚钱不容易。 最后期待金汇宜佳老板不要用跑路来解决,给我们投资者一个交代,也期待有关部门不要立案抓人就结束了,追回的资金能够公布于众。

来源:经济日报

产品经过某“登记结算服务公司”或“资产备案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年化收益最高可达10%以上……如此充满诱惑力的投资产品,买不买?

这类看似资质合法、回报诱人的投资产品,其实由“伪金交所”备案发行,早已触及监管红线。近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推进“伪金交所”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妥善处置存量风险,防止新增风险。

在了解什么是“伪金交所”之前,先来说说真金交所。金交所全称为“金融资产交易所”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是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政府审批通过,进行金融资产挂牌、备案、交易等服务的平台,其设立初衷是为国有资产、非标资产的处置和转让提供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弄清了真的,假的也就不难理解。“伪金交所”就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却打着“金交所”旗号变相从事金融资产登记、备案、结算等业务的一类公司。据有关机构统计,全国一度有上百家“伪金交所”。

明明是未经政府审批的“冒牌货”,为何能堂而皇之活跃于市场之中?一来是因为市场有融资需求。近几年,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加强对金交所的清理整顿,明确禁止金交所为房地产企业、城投公司等提供融资,金交所业务规模大幅压降,风险明显收敛。严管之下,部分违规、非法财富管理机构或实体企业转而将一些“资产登记备案”公司作为融资通道,向社会公开发行所谓经过备案的理财产品,一个个“伪金交所”应需而生。

二来“伪金交所”具有较强欺骗性。这类公司名称虽然各异,但大多都带有“资产”“交易”“登记”“备案”等看上去官方意味较浓的字眼,业务模式与真金交所类似,别说普通投资者,不少专业人士一时之间也难辨真假。并且,通过“伪金交所”挂牌备案发行的理财产品,往往以高息为诱饵,在营销人员精心设计的话术下,不具辨识能力的投资者很容易被哄骗,甚至掏空积蓄买入此类风险难测的不合规产品。

揭开“伪金交所”包装花哨的外衣,背后问题重重。有的注册地址异常、实缴资本极低,实际为空壳公司,提供的“登记备案”并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有的备案发行的投资产品,底层资产不清,投资者购买后很难掌握资金去向和用途,一旦发行方出现资金断裂,则面临血本无归的惨境。

对“伪金交所”不能养痈成患。“伪金交所”本身并不具备正规金融服务资质,却从事着金融产品的备案、登记等业务,帮助发行方进行融资,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参与其中,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如果任其野蛮生长,一旦聚少成多、集中“爆雷”,将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秩序,必须予以警惕重视。

整治的关键在于“降旧防新”。各地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伪金交所”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一方面,强化源头治理,严把入口关,不以任何形式审批设立或变相设立“伪金交所”;另一方面,加大力度清理整顿从事不合规金融业务的“伪金交所”,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即采取措施“打早打小”,将相关违法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更多人深陷其中。

投资者也需多加小心,擦亮双眼,对投资产品的备案方、发行方身份等仔细核查,警惕“伪交易场所”骗局,不为虚幻的暴利所诱惑。即便是遇到真的金交所,也应重点关注投资标的质量,不能因为交易平台背景的真实而忽略产品本身的风险。 (李华林 来源:经济日报)

上海基金律师: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情形,法院判赔保低收益及利息损失

2023-02-14 12:58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王双律师 整理

裁判要旨: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原告将投资款存入约定的管理账户交由被告进行投资,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故案涉协议显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郑某燕与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5民初66347号

原告:郑某燕,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3幢E205室。

法定代表人:秦轩。

原告郑某燕诉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燕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金赎回本金人民币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金保底收益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万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8日,原告以基金投资者的身份认购被告的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50万元整,双方签订《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一份,约定期限为24个月+6个月+6个月,二年后投资者可申请赎回,保底收益为年化12%,由受托人承担回购及保底收益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50万元。2020年11月9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赎回请求。2021年5月5日再次申请赎回时,被告承诺月底归还,但实际至起诉时仍未归还。故涉诉。

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原告作为基金投资者,被告作为基金管理人,签订《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约定:委托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为被告,融资规模为3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期限为24个月+6个月+6个月,保底收益为12%年化,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为本私募股权基金定向投资以“生物多肽药物”独角兽企业和“生物多肽研究院”为核心,专业专注发展“多肽生物科技”。退出方式为二年后可申请赎回;受托人承担回购及保底收益义务。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募集额满结束。期限24个月+6个月+6个月,第一个24月后可赎回,私募基金期限届满后30日内将到期投资资金本金及收益归集至资金监管账户。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结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

2020年11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人秦轩询问“我就想知道什么时候能回款,孩子要入户杭州急等钱用,麻烦优先安排一下”,被告法人秦轩回复“您好,我这边确认了就给您办理,这段时间都是在项目方催办着的,不会太久”。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向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诉讼代理合同等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成杉私募股权投资2号基金(生物科技)基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分析,原告将投资款存入约定的管理账户交由被告进行投资,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故案涉协议显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因此,本案的合同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向被告提出赎回申请,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收益1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双方并无相应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损失3万元,原告的主张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属自行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另,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燕支付基金赎回本金50万元;

二、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燕支付基金保底收益1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燕律师费损失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4,620元,由被告上海成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俞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领域的法律业务,代理客户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除此之外,还代理中小股民的股票维权诉讼。

王双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证券金融类、银行不良资产、民商事法律纠纷等领域。其所代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和银行不良资产类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小时候,父母总教导我们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长大后,年迈的父母却变成了那个

容易相信了他人“甜言蜜语”的人

如今网络信息发达,

老年人慢慢走进了互联网的世界。

由于接触信息面相对较窄,

骗子们纷纷将黑手伸向了他们……

 

 

 

从我们身边做起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不如年轻人,且信息获取渠道单一、对信息的分辨能力不够,导致老年人对各类新式骗局认识不足,更容易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投资诈骗是常见的养老诈骗手段之一,今天我们向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投资诈骗骗局。

 

 
 
 

 

 

 

 

非法投资理财常见套路

 

 

 

温情攻势

不法分子安排业务员对老年人嘘寒问暖,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令老人感觉业务员不是亲人胜似亲人,对业务员之后宣传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完全相信、缺乏免疫力。

讲座洗脑

不法分子会举办洗脑讲座,用一些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去听,请“专家”讲授养生保健知识,有的还组织学习党的政策,再传授投资理财知识,最后推出他们的理财产品。

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在豪华酒店、重要景区开展活动,雇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高利诱惑

不法分子承诺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专业营销

一些专门从事非法集资营销的团队,擅长各种各样诱骗老年人上当的套路,非法集资者常常会雇佣这些团队进行营销。

编造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会建造项目基地专门用于给投资者参观。

熟人做托

非法集资者经常动员业务员通过亲戚朋友拉人入会得回扣和下线投资后有分成的手段,发展更多的老年人投资。

隐瞒风险

不法分子常常大肆宣传“保本返利”“消费返利”等内容,有的还提供所谓的担保(实为关联公司担保),隐瞒其投资理财的风险。

 

 

 

 

如何防范非法投资理财

 

 

“四看”法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法

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法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要”

要理性、要稳健、要警惕。

 

“三不要”

不要侥幸、不要冒险、不要盲目。

 

 

 

用心陪伴,关爱开始

 

 

 

 

 

因为工作忙

我们很少有时间陪伴在父母身边

因为缺乏陪伴关爱

许多老年人充满了对亲情的渴望

诈骗分子因此趁虚而入

轻易攻破老年人的防线

把老年人辛辛苦苦攒的养老钱骗走

请老年人进行投资前

一定要跟子女商量

也请子女关爱自己的父母

常回家看看

温馨提醒

最后,温馨提醒大家,为家里老人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反诈利器筑牢反诈骗防火墙。

 

 

 

投资不能太大意 丨 高额返利要当心

 

来源: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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