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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5:54分类:PSY 阅读:

8月14日消息,A股三大指数集体低开,券商、地产板块领跌两市。截至今日开盘,沪指报3159.71点,跌0.93%;深成指报10697.81点,跌1.03%;创指报2163.28点,跌1.09%。

消息面:

1、央行数据显示,7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5282亿元,比上年同期少2703亿元。7月M2同比增长10.7%,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低0.6个和1.3个百分点。7月新增人民币贷款3459亿元,同比少增3498亿元。

2、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提出6方面24条政策措施。在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方面,将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

3、中国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将于10月25日发表新一份《施政报告》,日前正接受公众咨询。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响应称,要求撤销股票印花税。

4、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就推动大宗交易(非自动对盘交易)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达成共识。境外投资者将可通过沪股通、深股通参与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境内投资者可通过港股通参与港交所的非自动对盘交易。

5、据环球时报援引美国媒体报道称,拜登政府周五(11日)表示,美中两国将批准每周往返客运航班数增加一倍,10月底前达每周24个。

6、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实时竞价监控显示,马尔康市加达锂矿探矿权竞拍已结束,最高报价为420579万元,报价次数11307次,较319万元起拍价升值1317倍。

7、传北京头部私募裁员30%。淡水泉、源乐晟、盘京等北京头部私募均表示,没有裁员情况,公司团队稳定,社招和校招都积极进行。

8、近日中国拟加强对冲基金监管,最快9月生效的规则草案将对中国对冲基金实施最低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规模限制。对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上述报道不客观、不属实。

9、有消息称,华为有意推动车BU独立运营,目前正与重庆国资委密切接洽合作事宜。拆分后,华为总部将收回在车BU上多年的研发投入。华为官方辟谣称,网上传闻与事实不符,华为没有与重庆国资委洽谈车BU相关事宜。

10、碧桂园近期拟就公司债券兑付安排事项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境内多只债券8月14日起停牌。碧桂园管理层11日发布致歉声明,承诺将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化解阶段性流动压力。

11、多家信托公司回应停兑传闻。光大信托称,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运营正常。中航信托称,运行一切正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五矿信托称,已报警。从未发行资金池产品。

12、南都物业、金博股份公告称,其购买了中融信托的信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均尚未收回。

13、科大讯飞公告,上半年净利润7357.2万元,同比下降73.54%。

14、东方财富公告,上半年净利润42.25亿元,同比下降4.93%。

15、华大基因公告,上半年净利润5174万元,同比下降91.46%。

16、中金公司公告,海尔金盈拟减持公司不超3%股份。

17、华为发布2023年上半年经营业绩。上半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10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1%,净利润率15.0%。

18、美股三大股指上周五涨跌不一,道指涨0.30%,标普指数跌0.11%,纳斯达克指数跌0.68%。热门中概股集体走低,纳斯达克中国金龙指数跌3.66%,理想汽车、京东跌逾5%。

19、受服务价格上涨推动,美国7月PPI涨幅超预期,或支持美联储维持利率在高位更长时间。

20、国际能源署表示,全球石油需求在6月份升至创纪录水平,8月份可能会升至更高。

21、俄罗斯第二季度GDP超预期增长4.9%,有望最快明年恢复至俄乌冲突前水平。

机构观点:

中信证券研报表示,政策预期落差、宏观数据触底、外部因素扰动叠加快速冷却市场情绪,但政策不断发力、经济触底回升、盈利拐点将现的大方向依然明确,政策落地速度低于市场预期,当前已落地政策只是一系列政策的起点而非终点,其它增量政策将有序落地,预计地产政策整体力度不会弱于预期,而活跃资本市场的政策将先易后难,美国限投令实际落地弱于之前的媒体报道,对流动性影响仅限于相关行业的一级市场增量部分,A股依然处于年内第三个做多窗口期,短暂波动带来入场良机,建议继续围绕地产、科技、能源资源三大产业主题布局。

中信建投指出,上周市场再度调整,原因在于社融低预期等利空集中共振,市场对后续政策力度与基本面信心不足。我们认为活跃资本市场是盘活当前局面的重要手段,伴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红利的释放、A股财富效应的彰显和盈利预期的逐步修复,A股市场有望迎来一轮“活跃牛”。近期重点关注行业:券商、保险、地产链(地产/建材/钢铁)、建筑、汽车、机械设备、有色/石油等。

华泰证券研报指出,上周市场风险偏好明显回落、日均成交额缩量至8000亿元以下,海外美债收益率上行、国内通胀及金融数据仍偏弱是诱发市场调整的主因,资金面修复同样遭遇波动,杠杆资金活跃度回落、北向资金单周大额净流出,向后看8月下旬解禁规模较大,资金面短期或再受供给侧扰动,后续关键点在配置北向何时信心修复。考虑国内基本面+海外流动性,当前A股大势拐点较明朗,考虑风险溢价、市场预期和政策博弈,空间暂以1月底市场高点为锚,短期内政策预期与现实对垒仍是影响市场主要因素,弱金融数据或再度强化政策预期、修复可期,配置上关注电子/医药/工业金属/消费建材/游戏等。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6—0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42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2号)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截至2016年3月29日止,本公司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77,910,000元。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16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公司已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单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0257000000666624。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单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57000000666624,截至2016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其他一级资本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行按月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15 股票简称:华夏银行 编号:2016—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20

●优先股简称:华夏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2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6年4月20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6年2月26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2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

1(可分配税后利润来源于按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2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167号),截至2016年3月29日止,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977,910,000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6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2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人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2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4.20%,发行对象为12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167号),验证截至2016年3月29日止,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22,0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977,910,000元。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6〕【734】号)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华夏优1

2、证券代码:360020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20,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认为,本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达共和”)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天达共和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2亿股优先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天达共和认为,本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董事会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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