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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炒股能开几个户吗(炒股一个人可以开几个账户)

2023-11-03 11:23分类:黑马捕捉 阅读:

6月26日,媒体人胡锡进在其个人微博上发文称,自己开了股票账户,正式进入中国股市。胡锡进表示,“从今往后,老胡加入进来,一起经历市场行情的起落涨跌,成为中国股市悲喜交错的一部分”。“老胡明天上午开始买股票,我会边炒股边学习,力争少交学费。”

 

“来,你看看这个人的账户,怎么最近多了好几笔交易,数额还挺大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小张看着最近的账户流水,对自己的同事发出疑问

“这里面别是,有什么不好的事情吧。”按照规定,他们将此事上报至了公安局。

老农民工居然是“股神”

侦查大队的警官接收到了银行的上报后,开启了调查。他们发现,这个账户从前从来没有任何的开支流水。但是在最近的几个月里,突然频繁的出现交易。

除此之外,他们还发现这个账户的持有人,竟然每抛售的股票都是挣钱的。总不能他真的像电影演的那样是个股神吧,这不禁让人怀疑其中是否有猫腻。

而正当警察想要去找,这个账户的持有人了解更多的情况时,他却先一步找上了警察。

樊先生已经快要60岁了,他是一个大字不识的农民工,也是这个“股神”账户的持有人。

最近他被告知自己天降横财,自己名下的某一个账户里突然多出了几十万元,这让他感到很是疑惑,这些钱到底是怎么来的?是别人打错了,还是不义之财呢?

樊先生不经常去银行,但是最近养老保险打给账户一笔钱,所以他想着去银行确认一下钱是否进账。

结果柜台的工作人员却询问他自己另一个账户内的几十万元是否需要理财服务,这让他感到很是疑惑,自己哪里来那么多钱,这些钱总不能是凭空出现的吧?

他自己设想了很多情况,最大的可能就是别人把钱打错了账户。如果真的是打错了账户,那么一大笔钱搞丢了,肯定会让失主感到焦虑不安的,但是却没有人联系他。樊先生不敢多想,自己肯定是不能把这笔钱暗自留下的。

樊先生来到了公安局,向警察诉说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希望同他们可以调查到这笔钱的来历。而侦查大队那边正准备对樊先生进行调查,没想到他却自己送上门来了,也算是得来全不费工夫。

侦查大队对樊先生询问了几个问题,明白了樊先生不可能是这笔钱真正的主人。那么,这笔钱到底是从何而来?总不能真的是从天而降?

侦查大队的警察希望,樊先生对这件事再仔细思索一下,是否有其他人也能够使用樊先生的账户,或者借用过樊先生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被借走

樊先生突然想到,早在一年之前,自己的侄女借过自己的身份证。“警察同志,我的侄女之前问我借过身份证,这对这件事有什么影响吗?”

樊先生是个老实人,他不明白身份证明在当今社会到底有多大的权限。

“我们怀疑你的侄女用你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新的账户,这事情还需要再具体的调查一下,你先回去吧,有结果我们会通知你的。”

侦查大队的警察那边决定,对樊先生的侄女展开调查,他们找到了樊女士。

樊女士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她已经做全职主妇很多年了,要说进行炒股的话,应该也不太可能。但人不可貌相,警察还是决定将樊女士召到公安局,来进行深一步的调查。

“炒股?我哪里会炒股?我整天在家里照顾孩子,对这些东西肯定是一窍不通啊。”樊女士面对警察的询问表现的一问三不知,她总是强调自己根本不会炒股。

也不知道为何自己大伯的账户里面会多出那么多钱,只是说这件事与自己无关。樊女士把责任撇的干干净净,然而她的态度让警察产生了更大的怀疑。

警察一致决定要对樊女士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然而就是这一查,终于找到了这件事情中的关键节点,也就是这个所谓的“猫腻”。 利用职务谋钱财。

樊女士的丈夫宁先生居然在上海市的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工作,并且还身处核心岗位。

作为证券公司核心岗位的员工,由于他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以接触到很多其他公司上市并购等计划。这些东西都和股市息息相关,他自然也就对股市的起伏了如指掌。

他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不可以利用自己的账户炒股,所以就让自己的妻子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开账户,合法的购进股票。然后再利用自己的信息差将股票卖出,从中赚取巨额差价。

但其实这种行为属于投机取巧,在法律这样的金钱交易是不受到保护的,宁先生的行为属于非法盈利。

警察传召来了宁先生,宁先生见证据已经摆在自己的面前,就算是再狡辩也无济于事。他只得坦然的认下了自己的错误,为了戴罪立功,他还表示除了自己之外,还有人和他一起共享信息差。

警察按照宁先生给的信息,找到了他的同事潘先生。他和宁先生在公司中所处的岗位不同,可以说是更核心的岗位,知道的信息比林先生多得多。

他们在一场酒局中相识,趁着醉意两个人都露出了自己的贪婪的心思。然而酒醒之后,两个人也没有将这件事情抛之脑后,

而是合谋怎样可以挣取更多的钱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警察搜集到的证据,还有公司的员工出庭作证,人证物证俱全。宁先生和潘先生两个人在法庭上无言以对,只能认下自己的罪责。

而哄骗自己大伯身份证,用来开账户的樊女士,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处宁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从业禁止三年,并归还所有非法盈利所得。

此案件到这儿也算告一段落了,那么在这个案子中都牵扯到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案例分析

此案件中,宁先生利用自己的职务,应用信息差谋取了不少钱财,他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是否构成犯罪?该如何认定?

宁先生是债券交易公司的核心岗位员工,他接触到的信息比平常人多很多,他利用自己比平常人多的那些信息差去挣钱。除此之外,他还在宴席中从别人那里套话。

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樊女士骗取自己亲戚身份证明进行开账户的行为是否违法?樊先生的账户用作非法盈利,他本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樊女士在丈夫的怂恿下借用亲戚樊先生的身份证明,开账户非法盈利,属于违法行为。而樊先生对开账户,以及后续的一系列事情均不知情,属于受害人,不构成违法行为。

结语

在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总有一些人会想着利用投机取巧去获取更大的利益。尤其是因贪欲而做出违法行为,那就休要怪法律无情。

最后想问下大家,对此您怎么看待呢?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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