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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是什么意思(债券代持)

2023-06-12 13:57分类:股票知识 阅读:

两则债市“老鼠仓”裁判文书的公布,让2013年“债市打黑”风暴的一些细节浮出水面。

这两起案件都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将本来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通过高买低卖输送给“丙类账户”,并由个人私分。

费轶明:这个我不方便提供。

根据法院审理认定,四名被告人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后由个人私分。

而从最终判决结果来看,在综合考虑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谢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在积极退赔非法所得之后,杨某、谢某辉、冯某分别被判处没收财产55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记者随后向有关监管层就上述内容进行求证,截至到截稿,未获得监管层有关回应。

上海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郭昕炜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债券自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债券自营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郭昕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郭昕炜于2022年3月21日接受监管谈话。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债券自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债券自营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2年3月21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21世纪:有消息称,日前有二十余位机构人士来到国海证券的北京腾达大厦办公地点,其中是否包括廊坊银行?

此外,二人还通过代持的方式作案。

丙类账户——大部分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费轶明:不包括,我们也是通过其他渠道知道有机构被叫过去开会。

判决书显示,杨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海通证券出具的谅解书,证明海通证券对其谅解。在案发前,杨某曾向单位纪委书记杨某乙谈过债券市场比较混乱,存在潜规则。这也被辩护人用于证明杨某曾有自首行为,但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据海通证券内部人士证实,杨某在案发后已被公司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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