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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股票涨幅限制(创业板股票购买条件)

2023-10-30 02:54分类:股票市场 阅读:

全面注册制改革制度规则发布至今不到两个月,主板注册制即将迎来首批新股。

4月4日,上交所发布消息称,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10家企业已完成发行,具备上市条件。目前,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上市时机已经成熟,将于4月10日举行首批企业上市仪式。

据悉,首批注册制企业共有10家,其中,中重科技、中信金属、常青科技、江盐集团、柏诚股份5家拟登陆沪市主板,登康口腔、中电港、海森药业、陕西能源、南矿集团拟登陆深市主板。

上述企业此前均为证监会在审排队项目,随着全面注册制的正式实施而平移到交易所审核,在2月20日获交易所受理后,3月13日进入上市委会议环节,3月16日均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

伴随着注册制首批新股即将上市,新的交易制度也将落地施行。

业内专家表示,在全面注册制下,本次改革借鉴了科创板、创业板行之有效的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遵循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的基本思路,对主板交易机制进行优化完善。

那么,全面注册制实行后,沪深主板交易机制将发生哪些变化?券商将如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过渡到全面注册制下的资本市场环境?

新股交易制度将迎来四大变化

变化一: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股价波动可能较大

根据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则,主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不设涨跌幅限制。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有助于提升新股定价效率。而以前新股上市首日的价格须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

对于投资者而言,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可充分博弈,一方面,股价波动幅度可能较大;另一方面,市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找到均衡,后续出现连续涨停板的可能性不大。交易新股的投资者需要警惕,别被“新股不败”所误导。

同时,第6个交易日起主板新股仍然实行10%的涨跌幅,科创板、创业板实行20%的涨跌幅。

“此举契合主板主要以大盘蓝筹企业为主、股价波动本身较小的特性,有助于维护主板乃至A股市场整体运行的稳定性。”分析人士指出。

变化二:设置30%、60%两档临时停牌指标,旨在为市场提供冷静期,临时停牌期间仍可报撤单

值得注意的是,主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期间,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每档停牌10分钟。

对于临时停牌机制,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关注两个方面:

其一,在上涨和下跌方向均有30%、60%的临时停牌,新股单日最多可能停牌4次。例如,新股当日股价一开始上涨,涨幅达30%、60%各停一次,此后股价下跌,跌幅达30%、60%各停一次。业内专家表示,该机制旨在为市场提供冷静期,减少非理性炒作。

其二,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超出范围的申报将被拒单;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也可以撤销当日尚未成交的申报。

变化三:引入并优化价格笼子机制,宜贴近市场价格下单

沪深交易所主板在连续竞价期间,引入2%的价格笼子以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1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超出范围的申报将被“拒单”。创业板按照主板相应调整。科创板保持原2%价格笼子不变,且不引入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价格笼子机制的优化,有助于防范新股炒作行为,避免个股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设置给予低价股更多价格申报空间,有助于提升低价股定价效率。”有机构分析师表示。

对于价格笼子机制,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关注三个方面:

其一,主板、创业板是在2%的价格笼子与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之间取熟大值。当2%价格笼子对应的价格范围不足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即0.1元)时,适用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例如,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计划卖出所持有的主板股票X,如果此时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3元/股,2%的价格笼子对应价格范围为3元*2%=0.06元<0.1元,不足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则适用“10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价格范围,卖出申报不得低于2.9元/股。

其二,超出范围的申报将被“拒单”,特别是创业板的价格笼子机制由“存单”改为“拒单”。这对目前习惯于挂较高价格买入或较低价格卖出的投资者影响较大,因为这样挂单可能是无效的。在“存单”机制下,超出价格范围的申报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比如买入价格>基准价的102%,订单将被存在交易主机,当股价上涨到满足买入价格≤基准价的102%时,该订单才被交易主机进行撮合。在“拒单”机制下,买入价格>基准价的102%会直接成为废单。

其三,价格笼子机制仅对限价申报作出限制,当股价出现快速波动时,投资者也可通过市价申报实现即时成交。此次沪市主板新增了两类市价申报,即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目前,深市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均有此类申报。另外,业内专家提醒,价格笼子机制只在连续竞价期间施行,集合竞价阶段并不适用。

变化四: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开展两融交易

主板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扩大融券券源范围。因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新股上市首日即可开展两融交易。

同时,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上述融券机制的改变为新股上市初期的价格发现提供了制衡机制,能够抑制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投资者不能简单认为新股上市初期股价只涨不跌。

近期,多家准上市公司均在上市公告书中表示,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券商积极准备 建议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基本面

记者获悉,针对本次全面注册制的制度修订,多家券商已经做了全面、充分的准备,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过渡到全面注册制下的资本市场环境。

以中金公司为例,近日,中金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股票业务负责人、中金财富总裁吴波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中金公司针对全面注册制下的规则调整,对交易系统进行了及时的改造升级,针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价格笼子调整、转融券券息市场化定价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迭代,并进行了多轮测试,以确保相关升级平稳运行。对新注册制下上市的股票所包含的潜在交易风险,实现了全方位的预防与控制,包括对交易新股的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对新股交易规则下的潜在异常交易进行前端监控和及时提醒等,为全面注册制下新股交易平稳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中国银河证券也从今年2月初开始便组织集中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专业化交易系统等共计30余套系统参与了沪深交易所组织的摸底测试、仿真测试和3轮全网测试。各业务点均测试通过、各项指标符合要求,技术系统已全面就绪。

“其中,3月18日参加沪深交易所全面注册制发行业务通关测试后,发行业务已于3月20日正式上线,系统运行平稳,发行业务开展顺利。本周(4月8日)交易通关测试后,各套交易系统将正式上线,迎接首批10家企业的上市交易。4月6日公司要求营业部做好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服务工作。4月7日通过官网及外围客户端针对新交易规则变化进行特别提示。4月7日至9日,还将再次向全量客户发送短信提示,提示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并及时更新交易终端。”中国银河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罗黎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与此同时,多位受访者也建议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初期密切关注交易所及券商发布的风险提示,特别是在新股上市初期股价出现大幅异常波动时审慎、理性参与交易。

吴波表示,由于注册制新股发行审核设置了更加多元化的上市条件,一方面有助于丰富A股投资标的,另一方面需要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基本面,避免盲目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配置、基金投顾、FOF投资、指数化投资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和选股难度,做到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独立性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治理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相关主体合规性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财务指标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红筹架构、存在表决权差异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股本及发行比例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

■公开发行比例须≥25%;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公开发行比例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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