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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持的风险(债券代持)

2023-05-28 20:54分类:港股投资 阅读:

12月29日早间,国海证券(000750.SZ)就债券代持一事再次发布公告进展,与27日四家券商谈判未果不同的是,28日的谈判忽然与12家券商签订了协议。

国海证券公告称,截至2016年12月28日,已与绝大部分涉事机构完成协商,共与19家与会机构签订了相关协议。其中,与全部涉事券商均完成了协议签订。

根据国海证券初步统计,此次代持事件涉及债券金额不超过165亿元,其中80%以上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高的主流国债、国开债品种;信用债占比不到20%。如将口头协议的交易纳入到统计范围中,涉案金额将扩大至208.5亿元。共涉及机构24家,其中19家券商、4家银行和1家信托、共设21个券种。

国海与代持机构之间存在的分歧主要在于,国海此前表示,只承担此次涉及的占比不到两成的信用债的风险收益,而坚持超过八成的利率债与代持机构风险共担,遭到了代持券商的反对。12月28日与多家顺利签协议到原因在于国海愿意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据财新报道,12月28日,解决方案出现大转向,国海证券与17家机构的谈判最终达成一致:国海与有关机构按比例买断债券,基本而言,利率债按六四分账,信用债按七三分账,国海证券占大头,其他机构占小头,各自负责买断的券种盈亏和资金成本。

国海证券在今早公告中同时表示,2016年12月20日,公司与伪造公司印章私签债券交易协议事件相关事涉机构召开协调会议,达成共识。会后,与会相关各方本着维护大局、勇于担当的精神,立即开展了友好沟通协商,快速推进问题解决,以维护债券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共同推动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国海证券称,将继续与其余个别机构尽快完成协议签订,促进事件平稳圆满解决。目前,公司经营管理一切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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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2月14日,市场传闻国海证券请廊坊银行代持的100亿债浮亏巨大,国海决定不再回购,导致部分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出现巨亏,传言某大型货比基金公司巨亏6亿。

国海证券债券代持的经过

债券代持是融资行为也是杠杆行为,债券持有方通过银行间交易与代持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标的债券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代持方,经过一定期间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由债券持有方赎回。

在这次“代持事件”中,国海证券包销了很多公司发行的债券,而这些公司发行的债券又不好卖,则剩余的债券由国海证券持有,但是规模比较大(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其持有的债券为22.82亿元,与类比西部证券高出近50%),然后让交易对手如五矿证券、华泰证券代持,给他们一点代持费用。

 

国海证券

西部证券

但是到了11月份以后,受美联储加息以及年末资金偏紧的影响,债券价格暴跌,代持方的代持收入不能抵消债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如果国海证券不能按照原来的价格赎回,那么代持机构代持的债券的损失将要自己补齐,这就是国海证券代持的经过。

国海证券“债券代持”波及的影响面大

1)目前已经知晓的涉事的机构有22家,现在还在发酵,后面可能还会有更多的公司和机构卷入进来。

2)这次部分知名的券商也卷入进来,比如信达证券、中信建投、广发证券、民生证券、国金证券等。

3)代持的规模可能预计100亿元,浮亏超过7亿元。

4)监管层督导券商关闭这项业务,规范业务运行。

对上市公司国海证券的影响需要区别对待

1)笔者认为这只是短期的影响,但是预计市场会有较大的认识偏差,可能会引发市场过度反应,引发市场抛售国海证券的股份,导致价格有较大下跌的可能性

2)但国海证券的业务收入来源主要是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其他机构代持债券的亏损总额仅在7亿元左右,如果22家机构分摊,对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利润的实质影响较小

3)影响国海证券的信誉

“黑天鹅”事件往往也会带来超额收益率

“黑天鹅”事件可能也会带来超额收益率,比如“塑化剂”事件,“三聚氰胺”事件曾经引发伊利股份、五粮液的股价暴跌,但是主要经营业务没有出问题,因此超额收益率也与之而来。国海证券的主营业务是经纪、佣金以及投行业务,金融资产类交易业务占比不到10%,因此负面影响有限。

与东方财富、西部证券比较,三者的主营业务收入、经营业务模式基本相似,但是前两者的市值规模以及市净率均超过国海证券,因此国海证券的潜在的投资价值优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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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末中证协和中基协联合发布债券交易新规,对券商内控体系、风险管控、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之后,监管层近日对债券交易管理又出重拳。

3月15日,界面新闻从证监会官网获悉,因债券交易违规,国融证券和五矿证券于近日双双遭到证监会处罚。其中,国融证券总经理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收到了警示函,五矿证券则被责令整改,且在完成整改并经证监会核查验收前,不得新增债券自营业务。

处罚决定书显示,国融证券在《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发布实施后新增表外债券代持业务,债券自营业务条线投资经理均配有交易账号和权限、且存在自行发出投资指令和下单的情况,资产管理二部与负责投顾的财富管理二部人员混合办公,部分债券交易审批时间晚于交易时间,风控系统中大量预警信息未处理、部分风控数据与债券交易系统数据不一致,对公司投顾产品“邻水融富1号”从公司资管产品“日鑫多利”买入债券、公司投顾产品“邻水融富1号”向公司投顾产品“聚垚融富2号”卖出债券缺乏有效监控。

证监会认为,张智河作为总经理、李涛作为固定收益事业部分管副总经理兼部门负责人、柳萌作为合规总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决定对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底,国融证券刚刚收到内蒙证监局《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国融证券存在未及时报告有关事项、内控机制不健全、合规风控不到位等八个违规事项,包括国融证券2016年增资扩股期间签订股权对赌协议,部分债券投资出现代持交易、同向交易未报告,投行业务存在项目底稿材料缺失、归档文件不全,以及公司资产管理二部与财富管理二部人员混合办公,未进行区分隔离等问题。

而在对五矿证券的处罚书中,证监会指出,五矿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综合风控部副总经理负责交易执行并兼任后台清算备岗、内控合规岗兼任交易执行备岗,个别债券交易员未取得银行间市场交易员资格,部分债券交易用印审批晚于协议签署时间,部分债券同时显示于黑名单池和白名单池。

证监会表示,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五矿证券改正。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在完成整改并经证监会核查验收前,不得新增债券自营业务,存量自营债券可卖出,不得新增买入。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郭昕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6号)显示,经查,2019年上半年,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公司自营违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相关债券,未对相关交易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审批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海监管局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郭昕炜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债券自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债券自营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郭昕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郭昕炜于2022年3月21日接受监管谈话。

官网显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01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是一家拥有证券行业全牌照的综合性金融企业集团,业务范围涵盖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等诸多方面。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郭昕炜,硕士研究生,自2004年4月22日至2009年4月16日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已于2021年1月4日离职注销。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郭昕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36号

郭昕炜:

经查,2019年上半年,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公司自营违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相关债券,未对相关交易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审批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债券自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债券自营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2年3月21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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