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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结构怎么分析(股本结构与规模范文)

2023-04-20 05:50分类:OBV 阅读:

 

股权投资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项目公司名称:_______ 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业务范围:_____ _

2. 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原股东(共 人,分别为: )各方决定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______万元。

3. 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证基金”或乙方)具有向“目标公司”进行上述投资的资格与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份。

4. 甲方已经就引进“银证基金”及签署本协议条款内容事宜,已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鉴于上述事项,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就“目标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银证基金”认缴“目标公司”新增逐层资本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注册资本增加

1、“目标公司”原股东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人民币____万元,增加至人民币_____万元

2、“银证基金”以现金出资____万元占最终增资后“目标公司”____万元注册资本的___%

第二条 本次增资出资缴付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银证基金”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全部出资额,其中第一期出资___万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目标公司”在收到“银证基金”缴付的实际出资金额后,应立即向“银证基金”签发确认收到该等款项的有效财务收据,并于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银证基金”该等出资的验资事宜。

2、“目标公司”在收到“银证基金”的出资款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应与银针基金共同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本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增加事项,确认新股东的股东地位,向“银证基金”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股东名册,增加“银证基金”,根据各方提名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相关股东会会议决议,“目标公司”根据该股东会会决议,在该股东会会议后10日内办理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如果本次增资未能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目标公司”应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后10日内向“银证基金”退还出资款项,金额为本金加计按一年贷款利率所计利息,计息期限为“银证基金”向“目标公司”交付投资款之日至“目标公司”向“银证基金”退还投资款之日。

4、本协议各方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由六人组成,“银证基金”有权提名一人担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选由股东方提名。“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就本事项在“银证基金”向“目标公司”注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对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资后,“银证基金”将向“目标公司”委派一个财务人员进入“目标公司”工作,加强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条 “银证基金”转让事宜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银证基金”拟转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池子比例,优先受让:对于不欲受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应同意并配合”银证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惊醒的出资转让,而不得对该等股权转让行为设置障碍。

 

第四条 重大事项

“目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但特别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并应取得“银证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集团成员公司①设立任何子公司,投资任何人的任何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权,或②设立任何合营企业或合伙企业;

2、订立,修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或章程同类文件);

3、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从事本公司业务以外的经营,变更经营范围,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公司停业;

4、①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②任何集团成员的破产,清算,解散或重组,或促使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依照破产法或类似法律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行动以寻求重组,清算,或解散;

5、在主营业务范围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资产出售计划范围之外,出售或处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资产或业务;

6、批准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证劵公开发售或上市计划;

7、“目标公司”发行,赎回或回购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关联交易;

9、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资本开支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成员公司的资本开支;

10、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计划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共偶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负债:或对外提供任何借款,或为非集团成员公司做出担保,保证,质押或赔偿保证等;

11、更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或组成,或更改董事会席位的分配;

12、向股东宣布派发任何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或者批准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审计师的任命或变更,更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会计政策;

14、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重大交易。

本条款所指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单位。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依据条款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五条 各方承诺

1.“目标公司”承诺

(1) “目标公司”的成立,变更等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已获得不要的毕准文件,相关程序已经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续过程中, 未发生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也未接受过相关处罚。

(2)本次增资事项已获得的有关部门的毕准,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同时本次增资事项所必要的内部程序已经获得通过。

(3)“目标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向“银证基金”提交的、与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有关的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答复及相关资料,均系真实、准确、全面吗,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且至本协议签署时,上述关于尽职调查的答复及相关资料所反映的“目标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被协议签署之时。“目标公司”已向“银证基金”全面提交和介绍了所有相关情况,在任何方面不存在应向“洪范资产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项和风险,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对股东权益发生损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项。因未向“银证基金”充分揭示相关情况而造成“洪范造成”任何形式损失的,“目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4)“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际到位。全部资产真实完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导致资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5)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识产权部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纠纷,并为“目标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标公司”已经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完整取得从事其生产和经营主营业务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此等资格认证将专属于“目标公司”。

2、“银证基金”承诺:

(1)“银证基金”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就本协议签署,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

( 2 ) 照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缴付注册资本出资;

(3)本协议项下所进行投资,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应履行之义务。

 

第六条 关联交易

本条款项下关联方指:

1、“目标公司”股东

2、由“目标公司”各股东投资控股的企业;

3、“目标公司”各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人员及近亲属;

4、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

“目标公司”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该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七条 回购条款

如在乙方完成对甲方投资之后起__年内(起始时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内),机房未能实现成功发行股票上市,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义务。回购金额按照①乙方投资本金加计按年利率12%所计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权的比例缩占有的甲方即期净资产而这孰高的金额确定。

如出现以下情况,乙方所拥有的该权利自动终止。

乙方通过除上市之外的方式处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权。

 

第八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项下”银证基金”就其本次增资事宜而获悉的,对于”目标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秘密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除非经法律,法规许可,或经征得“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个方书面许可,不得将该等秘密信息披露,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项下增资之外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影响协议他方支付相当于实际出资金额万分之五(0.5%)的违约金。

如逾期满三十日时,守约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银证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百分之五(5%)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管辖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好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类似理由拒绝实行本协议。

2. “银证基金”对“目标公司”在“银证基金”注资钱所指定的股权奖励,激励方案无异议,但不参与股份支付等行为,如果因实施任何在”银证基金”注资之前所指定的股权奖励,激励计划倒是“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及股本规模和结构发生变更,“银证基金”所持股权比例不被摊薄。

3. 本协议有各方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北京签订,并于当日起生效。

4.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不仅是企业竞争的生产资料,也成为大国竞争的战略资源。而数据要素配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形成的先决条件,关系到国家竞争优势构建、企业生产权益保障、个人隐私安全保护等多元主体利益关系的权衡。由于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数据产权制度不完善及相关实践停滞不前,加之不同主体之间的诉求难以满足,数据权益配置面临严峻挑战。对此,我国应构建精细化的权益保护体系,开展数据要素权益配置试点,提升数据监管手段和能力,培育和建设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数据要素市场。

当前,全球数据资源指数级爆炸式增长,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IDC)的调研分析指出,2011 年全球数据总量首次超过 ZB 级别,达到 1.8 ZB,到 2016 年进一步猛增到 16.1 ZB,预计到 2025 年将再增长 10 倍,达到 163 ZB。随之而来的是,数据被称为社会发展的“新石油”,数据要素市场得到快速兴起,数据权益配置成为发展的关键议题。但相较于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有着独有的特性,这也决定了数据要素权益配置的特殊性。当前,全球在数据权益配置上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挑战。本文就上述议题开展深入研究,提出如何在数据要素市场下进行数据权益配置的对策与建议。

1、数据要素市场下数据权益配置的必要性

当前,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我国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开展数据权益的配置工作显得越发重要。

1.1 数据权益配置是数据要素市场建立的关键环节

人类社会的发展先后经历农业时代、工业时代、信息时代,以及我们身处其中的数字时代。2010 年以来,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 。这一时期,数据成为继土地、劳动力、技术和资本等之后新的生产要素。一方面,由数据要素驱动的经济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涌现并占据主导地位,数据要素加速向各个领域渗透,在驱动生产组织变革的同时,与新兴技术深度融合推动市场发生重大转变。另一方面,数据生产要素的流动带来巨大价值,同时也意味着数据要素面临二次分配问题,这就需要形成较为清晰、合理、高效的数据要素配置框架和规则体系,明确数据要素市场中不同主体的数据权益。

在政策层面,我国对于数据要素市场下的数据权益配置开展了顶层设计,提出了相应要求。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意见首次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技术和资本等传统要素并列,并强调要加快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同年 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2021 年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等重要规划明确提出“数据资源产权制度”“数据要素分配机制”“数据资产化规则”等关键议题。因此,我国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如表 1 所示)已明确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产权性质,合理配置数据权益是激活数字经济时代新增长能级的重要引擎。

表 1 近年来我国数据权益配置相关的政策文件

1.2 数据权益配置是公共数据深化利用的重要条件

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全球对于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在政策和实践上形成了良好的进展,当前已从部门间的共享与对外开放逐步转向公共数据深化利用的阶段。例如,2019 年 12 月,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发布的《联邦数据战略与 2020 年行动计划》提出对数据的关注由技术转向资产,要求联邦政府数据资源部门制定优先数据资产的初始清单,根据数据属性评估自有数据的公共利益价值,筛选出最具公共利益价值的数据作为公开的政府数据投入再生产;2020 年 2 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数据战略》,提出构建战略部门和公共利益领域统一的数据空间,减轻特定行业和领域的数据利用行为对整个经济系统和个人基本权利产生的影响,该数据空间旨在通过结合必要的工具和基础设施以解决信任问题;2022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从地方层面看,以深圳、上海、安徽等为代表的各省市近几年结合各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关数据条例,探索公共数据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机制,并形成一些创新实践。可见,公共数据的深化利用特别是其市场化开发利用,必然会涉及公共数据的归属、收益分配及风险治理等问题,理清数据权益配置已成为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前提。

1.3 数据权益配置可有效破解企业数据竞争困境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围绕数据要素竞争的态势愈演愈烈。以平台经济体为例,其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独有的生产组织形态,加大了协调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首先,在平台经济体中,用户作为数据消费者的同时也是数据生产者,其在线数字足迹成为企业加工数据产品的原材料,企业不再以劳动报酬的形式支付对价,而是以免费或低价的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完成“支付”。在这个过程中,数据供应具有无意识性和无序性的特点,平台企业利用整合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对数据进行再生产,以完成价值的转移和增值。消费者和生产者在不同场景下存在着身份互换,这必然会导致企业数据权益配置体系更加复杂。

其次,平台经济体将传统的商业合作关系转变为强依赖关系,平台上的商家不再以单独产品或服务的利润最大化为商业目标,而是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建立更高的用户忠诚度,因此,数据成为商家与平台互利共生的重要竞争性资源。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围绕企业数据权益配置的争议案例,例如初创公司 hiQ 起诉微软 LinkedIn、抖音起诉腾讯、淘宝起诉美景等。由此可见,完善数据权益配置机制将成为破解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数据竞争困境的重要手段。

1.4 数据权益配置是根治个人数据滥用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个人信息滥用的行动。以整治 App 侵害用户权益专项工作为例,这些被通报和下架的 App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及“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等 。过度索取权限为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了渠道,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滥用,将严重危害用户权益。而导致上述行为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个人数据在生产、收集、流通、使用等过程中权属不清,这使得一些企业以此为由将个人数据纳入企业资产甚至商业秘密进行非法利用,严重侵害个人权益。

2、当前数据权益配置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数据权益配置是数据要素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先决条件。从数据权益配置的数量类型来看,其主要包含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从数据权益配置的权益类型来看,其主要包含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转让权和数据收益权等。数据权益配置的核心目的是明确各权利主体的数据权属关系和权利边界,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经济效能的同时,保护公共部门、企业和个人的相关权益。但数据权益配置仍面临一些严峻的问题和挑战。

2.1 数据独特属性带来特殊的权益配置

相较于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数据要素显著放大了传统生产要素的经济效应,且与传统要素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同(如表 2 所示)。数据具有非排他性、非稀缺性、非竞争性、非均质性、可共享性、强外部性等特点,这导致其具有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的发展特性,无法通过排他性占有和创造性劳动来划分类似的产权配置体系,难以适用传统的要素配置制度进行权益配置。

表 2 5 大生产要素特征比较

从数据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化流通过程数据权益配置来看,数据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也具有特殊性。其中,使用权决定了数据要素如何使用的问题,单独理解使用权问题并非难事,但对于个人信息主体和数据处理主体来说,数据要素具备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不同属性,因此,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安排并不能完全排他。转让权则决定了数据要素能否实现市场化流通的问题。以个人数据的转让为例,个人信息主体拥有原始数据的转让权,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的实际控制者拥有阶段性的转让权,但是由于数据采集的隐蔽性,以及数据使用过程的不可预知性,数据所有权转让并非完全透明。收益权是驱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动力,市场流通的数据产品的最终形态并不是原始数据,而是数据服务、解决方案和分析模型等,因此,真正能够支配收益权的是数据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但其他权利主体,特别是提供部分原始数据的个人,是否对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收益权仍存在争议。

2.2 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和实践尚需拓展

当前,国内外有关数据产权的制度设计和相关实践均面临困境。一方面,从国际国内数据治理现状来看,无论是监管机制还是法律规范,都停留在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的制度语境下,难以适应当前革新的数字生产关系。尽管我国相关政策已明确提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要求,但当前在我国相关上位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要素的权属、产权等问题尚不清晰,而地方层面的相关数据立法几乎都未触碰“数据权益配置”这一核心议题。有关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等权益配置未被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同、明确界定和完全保护,相关的制度设计尚待完善。数据作为一种虚拟资源,在复杂多渠道的快速流通中不断发生形态变化,且在全生命周期中有不同的实际控制主体,因此,其权利体系构成与实物有所差别,其权属难以直接界定为完全属于某个主体,这进一步加大了制度设计的复杂程度。

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来看,全球对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争议重重。在当前数据要素产权制度“难产”的现实情况下,学界尚未有科学通用的数据价值和成本的计量方法,难以通过市场直接定价。这就导致用户、平台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基于数据形成的商业利益难以量化分配。在实践中,对于数据要素能否参与到企业股本结构和资产规模中仍有较大争议,政府部门对数据要素增值如何征税也未有定论,全球围绕跨境科技企业的“数字税”征收框架和衡量标准争议重重。可以说,数据要素配置规则的缺失不但影响数据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而且严重制约了数据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行,从而导致数据经济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

2.3 数据背后多方主体的诉求难以平衡

数据要素配置要兼顾多方主体权益之间的平衡,既要保障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控制,又要保护企业数据产业经济发展,还要保护个人的权益及隐私安全。当前,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由于缺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对接平台机制,不同主体对数据流通、交换、交易等缺乏数字信任,其数据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以企业数据配置为例,目前拥有大量数据的企业等主体重视构建闭合生态,导致数据大量集聚于垄断性的数据平台和公司,并由此产生“数据壁垒”,使得数据要素越发分割分散,难以集聚并发挥应有的价值。而各类中小公司利用数据爬虫技术对平台数据进行不正当窃取,进一步引发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一些拥有大量数据的企业可能以保护用户数据为由拒绝执法数据调取。例如,苹果曾以保护用户安全和个人隐私为由公开拒绝帮助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解锁恐怖分子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如苹果手机),引发了公众讨论。

3、发展建议

面对当前数据权益配置所面临的问题,我国应加快构建精细化的权益保护体系,开展示范试点,提升数据监管手段和能力,培育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要素市场。

3.1 尊重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构建精细的权益保护体系

数据非竞争性意味着数据可以有无数个生产者和所有者,数据的低边际成本意味着数据可以广泛且不受限制地传播和使用,界定排他性的数据所有权不仅违背了数据天然具备的公共属性,而且会导致数据生产带来的经济收益难以弥补数据治理产生的社会成本。从市场应用角度来看,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数据所有权归属于单一主体,将极大降低数据的正外部效应,过早、过严地界定数据所有权还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市场竞争后果。因此,数据要素市场下的数据权益配置应当跳出传统的产权思维范式,对数据生产关系中的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做出平衡,根据数据性质建立精细化的数据权益保障体系,即在保障国家安全及个人数据主体基本人格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围绕以数据为核心的生产关系,配置与企业正当盈利模式相匹配的数据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受偿权等使用者权益。

3.2 开展数据要素配置试点,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基本框架

目前全球对数据要素市场配置中的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交易等机制都处于早期探索和研究阶段。我国一方面应加快顶层设计,围绕数据要素市场下的数据权益配置,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和标准规范;另一方面需推进创新试点,可选取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较高的省市进行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区域数据资源统一登记确权规则,研究基于劳动 / 资本 / 技术投入、数据类型、数据集规模、可用性、时效性等多维度的动态定价和调整机制,形成覆盖数据生成、采集、存储、流通、利用等全周期面向不同时空、不同主体的数据要素市场化框架,并鼓励开发技术工具、产品及解决方案,从而提升数据技术供给能力,确保数据要素市场配套技术的自主生产。面向特定市场主体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收益分配制度,探索采取“发放牌照 +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特定主体特许经营权,遵循“无场景不授权”原则,对具体应用场景采取“签订数据信托协议”的方式授予特定主体数据使用权,并通过事前行业白名单动态申请机制、事中业务场景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事后数据安全监管机制构建授权运营全流程的安全监管体系。

3.3 提升数据监管手段和能力,夯实数据要素市场安全保障

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带来了海量高价值数据的全球加速流动、多源信息融合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侵犯个人隐私、危害企业利益、影响国家安全等多源风险。相比其他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在流转层面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其流通交易至少涉及国家主权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和财产权交易 3 个方面的监管问题,并且以当前条块分割的行业和属地监管也难以适应数据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跨层级流通监管需求,数据要素监管空白地带和重复监管并存的问题较为突出 。因此,应进一步提升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手段和能力,探索建立政府、协会、企业、个人等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新型监管体系。例如,在企业数据市场化配置监管中,相关部门应梳理数据要素市场的企业分类目录和线上线下监管要素,构建覆盖企业市场竞争、股权变动、服务运行、数据安全、资源管理等环节的监管信息上报和监测采集机制,综合运用约谈、失信名录、行政处罚等手段,重点监管数据流量造假、数据滥用、数据爬取违规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探索建立对大规模侵犯个人数据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提高数据产权侵权成本,推动形成数据要素市场下数据权益配置的良好社会氛围。

4、结语

数据权益的合理配置是健全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背景下我国实现“弯道超车”的关键机制。但由于数据要素的特殊性,加之数据要素产权不清晰、权利属性不明确、交易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使我国数据要素流通和数据要素开放共享受到了制约。除此之外,数据要素监管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也极大地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使得我国数据大国的优势难以发挥 。对此,我国需要打破“在所有权明晰基础上配置多方权益”的思维定式,突破土地、劳动力等传统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框架桎梏,积极进行产权理论深化和市场制度创新,提升数据监管手段和能力,既要避免无秩序的竞争,也要警惕无竞争的秩序,探索契合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道路,形成数字国际竞争新优势。

 


来源: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杂志社

https://www.haizuan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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