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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资金流向(600287股票行情)

2023-04-05 15:18分类:波浪理论 阅读:

江苏舜天今日上涨0.62%,股价为6.50元,成交金额为4067.21万元,成交6万手,换手率为1.45%。

海豚股票APP操盘线走势解析:目前处于上升趋势中,短期走势强于大盘。成交活跃,量价配合正常。

主力资金方面:当日净流入175.70万,近三日净流入431.16万。

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由贸易和投资两部分组成。

截至2019年06月30日,江苏舜天营业收入22.78亿元,较去年同比下跌11.3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1亿元,较去年同比上涨240.50%。

免责声明:本页面所有内容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1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一、前期停牌情况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正在筹划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月20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二、本次披露交易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情况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交易预案及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2月1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并由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以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草案为准。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在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对本次交易的有关风险进行了提示,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预案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

公司将于股票复牌后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5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在南京市长江路88号15楼吉祥厅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月20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崇琦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7人,实际出席监事7人,其中:现场出席监事6人,监事顾宏武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分析论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的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李崇琦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李崇琦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2、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结合公司市场行情价格,经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1.22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公式进行相应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价均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发行数量将根据按上述方式确定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确定,最终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5、股份锁定期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江苏新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江苏新能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江苏新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发行结束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相应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不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7、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基准日当日)至资产交割日止(含交割日当日),标的资产产生的利润、净资产的增加均归公司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若发生亏损或损失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按本次交易中对应出售的股权比例向公司补偿。上述过渡期间损益及净资产的增减情况将由合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相关专项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对应指标的比例均未达到50%以上。因此,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其股票连续停牌前股价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以公司股票自2021年1月20日开市起停牌测算,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以及相同时间区间内上证综指(000001.SH)、证监会电热生产供应指数(883149.WI)的累计涨跌幅如下:

综上,在剔除大盘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及判断,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具体为:

1、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作为控股股东对超期未履行承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将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同时亦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分析,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为: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报批事项。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重组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对拟售予公司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且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推进发展战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同时本次交易作为控股股东对超期未履行承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将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七)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公司编制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同意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1、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2021年1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21年1月20日开市起停牌。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

2、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需纳入本次重组相关指标的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体为:

公司及公司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监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在充分考虑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后作出的,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李崇琦、仲明为关联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月29日在南京市长江路88号15楼吉祥厅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月20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徐国群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董事6人,董事郭磊、戴同彬、王炎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徐国群、张丁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徐国群、张丁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以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一切有关事宜,包括: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市场情况,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时机、股份发行数量和价格等事项;

2、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有权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4、组织公司和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并上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批;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5、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全权负责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

6、本次交易实施后,根据本次交易的实施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7、本次交易实施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登记托管、限售锁定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8、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日。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暂不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实际情况,鉴于目前相关的评估、审计、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

公司将在相关评估、审计、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完成后,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同意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期限不超过12个月、总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借款,同意向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期限不超过12个月、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上述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经双方协商确定,上述额度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期限内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徐国群、张丁、戴同彬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中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及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一、概述

2021年1月29日,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自2006年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来源是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但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需要,补贴资金缺口持续增加。为解决补贴拖欠问题,实现可再生能源向平价上网的平稳过渡,2020年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管理机制进行了变更。对于已并网的存量项目,财建[2020]4号文明确,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均纳入补助清单,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但财建[2020]4号文中,并未明确合理利用小时数的数值。

2020年10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明确了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和补贴的计算方式及认定。

财建[2020]426号文发布后,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将原在“合同资产”科目核算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部分的应收款重分类至“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为了更加合理反映应收账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结合三部委发布的上述最新行业政策及公司实际各类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除单项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之外,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组合进一步细分为应收电网公司电费(燃煤基准价部分)、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其他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共三个组合,在组合基础上分别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对于存在客观减值证据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账款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划分的组合及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1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对于划分组合2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对于划分组合3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该组合均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二期)》的要求,本次新会计估计自2020年四季度开始适用,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划分为组合1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原会计估计一致,因此,组合1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不会发生变化;划分为组合2的应收账款,基于2020年12月31日的余额进行测算,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调整后,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将减少约82万元;划分为组合3的应收账款,为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新会计估计下其坏账准备计提方式与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方式一致,因此,组合3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与在合同资产科目核算时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一致。

假设自2019年起运用本次新会计估计,经模拟测算,公司2019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将减少约5640万元。

公司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2020年年度报告的最终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行业的最新政策及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应收账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所载资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07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本次关联交易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子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的借款。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向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太阳能”)、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新洋”)提供过借款,也未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机械”)、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投资”)发生过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使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泗阳太阳能提供期限不超过12个月、总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借款,向新能新洋提供期限不超过12个月、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上述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经双方协商确定,上述额度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期限内额度可滚动使用。

泗阳太阳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5%的股权,舜天机械持有其15%的股权,舜天机械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舜天机械为公司关联法人。

新能新洋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国能投资持有其30%的股权,截至2020年9月30日,国能投资持有公司12.14%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国能投资为公司关联法人。

因舜天机械、国能投资未同比例提供借款,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之间的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没有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泗阳太阳能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众兴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梁兵

注册资本:129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29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建设、运行和运营管理;太阳能电站及相关机电设备检修;电气设备预防性检测及太阳能系统测试;太阳能电站工程咨询和监理;配套设备、设施的建筑安装工程;电气试验设备租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销售;观光旅游;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货物仓储(危险品除外);食品制售(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总资产34,226.13万元,净资产18,986.87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4,896.59万元,净利润1,979.0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新能新洋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射阳县兴桥镇兴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顾祥和

注册资本:162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30日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项目设施建设;节能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总资产57,544.22万元,净资产16,199.98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0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能新洋项目尚未投产)。

(三)舜天机械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C座

法定代表人:郭灏舟

注册资本:27418.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6日

经营范围: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销售(按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和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工程设备销售、安装,仓储,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业务,建筑工程安装,黄金制品、通信设备和通讯器材的销售。各类工具的包装、组装、加工及设计。煤炭批发与零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代理报关,货物的搬运、装卸、仓储,包装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舜天机械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总资产220,581.89万元,净资产32,973.47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291,301.84万元,净利润4,384.18万元(以上数据均为合并数,未经审计)。

(四)国能投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盐城市世纪大道669号一楼(B)

法定代表人:戴同彬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5日

经营范围: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投资;大型火电、风电、光伏可再生能源发电、煤炭储运及油气仓储管网重大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盐城市内新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之前的测风工作;代表政府集中统筹市域内能源资源的开发,风力发电物资、电力设备、煤炭、太阳能组件及元器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国能投资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9月30日,总资产1,058,857.66万元,净资产464,017.67万元;2020年1-9月营业收入16,064.18万元,净利润22,950.49万元(以上数据均为合并数,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借款。

2、资金提供方:本公司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4、资金需求方:泗阳太阳能、新能新洋

5、周转资金额度和期限:

公司向泗阳太阳能提供预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总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借款,向新能新洋提供期限不超过12个月、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借款,上述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经双方协商确定,上述额度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在有效期限内额度可滚动使用。

6、资金用途:为泗阳太阳能、新能新洋的生产经营提供资金。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太阳能、新能新洋的正常业务开展,满足其资金需求,是合理的、必要的。交易价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泗阳太阳能、新能新洋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实质控制力,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1年1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徐国群、张丁、戴同彬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满足其正常业务开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满足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求,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江苏国信泗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新洋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是两家子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所需,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六、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向泗阳太阳能、新能新洋提供过借款,也未与舜天机械、国能投资发生过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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